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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理约言

格局先取当令,次要得势(详于赋中),若日主之为旺为弱,官煞、财印食伤之为旺为弱,亦先以月令推之。如木在春月为旺,在惊蛰以后,谷雨以前,为尤旺,在秋月为弱,在白露后,霜降以前为尤弱。或党多援众,则秋木亦旺,势孤克众,则春木亦弱。余仿此。峰张楠,谓生本月之气,反不能任克,只可一二点克神,多克必倒。生受克之月,而有生扶者,反能任克,试之屡然。以为理外之见。余考旧命诚有之。此盛衰倚扶亦非理外也。若令支所藏,或二神或三神,其取用之法,如甲生寅月,先论甲木,次论丙火戊土,或寅字损坏无气,则取丙戊,或寅字虽无损伤,而丙戊中有一字透干成像者,则亦取之否则无舍甲而用丙戊者。余支皆然。旧书谓行运必不可冲月令,冲必不利,夫人生六十岁左右,不论顺逆,运无不冲令者,多有安富尊荣,岂皆不利乎?且格局有不恃令神者,又有令神强旺,不畏冲者,何可概论乎?惟原命止恃此令神而令神本来断单弱,则诚不可冲耳。

  旧书十二月支中所藏诸干,俱分日用事,相沿既久,遵若金科玉律,但实理不然,推本论之,寅卯只是甲乙木,巳午只是丙丁火,申酉只是庚辛金,亥子只是壬癸水辰戌丑未只是戊己土。若亥有甲,寅有丙,巳有庚,申有壬,盖木火金水生地之故。辰又有乙,未又有丁,戌又有辛,丑又有癸,盖木火金水余气之故。寅巳又有戊,午又有己,盖土随火母生旺之故。总之但有其气,非能分诸支之位,而各得若干日也。惟有其气,故论命者必兼取之,惟不能分其位,故论命者必以本支为主,而后及其所藏也。今列旧例于左,若果如其所分,则己有戊,犹可言也,亥有戊,寅申有巳,有是理乎?古今论命,曾有遇亥月而取戊,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且又牵于土生申之说,故于申中混列戊己共七日,夫诸支皆分某干若干日,申中何不分戊若干日己若干日乎?论命逢申将取戊乎,取己乎?旧书阴生于子午卯酉,则子午卯酉中,当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何以止言长生,而不分日乎?阳之所墓,既能分日,阴之所墓,何不亦分日乎?四时只有三百六十五日,乃每支中诸干皆共三十一日,岂非四时共三百七十二日乎?种种难通,将何说以处此?则各干分日,万不可拘矣。


  旧例


  子--壬十日三分半、癸二十日六分半、辛长生。


  丑--癸九日三分、辛三日一分、己十八日六分。


  寅--丙七日三分半、戊七日二分半、甲十六日五分。


  卯--甲十日三分一钱、乙二十日六分半、癸长生。


  辰--乙九日三分、癸三日一分、戊十八日六分


  巳--庚七日二分半、戊七日二分半、丙十六日五分半。


  午--丙十日三分半、丁十一日三分半、己九日三分。


  未--丁九日三分、己十八日六分、乙三日一分。


  申--戊己七日二分一钱、壬七日三分半、庚十六日三分。


  酉--庚十日三分半、辛二十日六分半、丁长生。


  戌--辛九日三分、丁三日一分、戌十八日六分。


  亥--戊七日三分半、甲七日二分半、壬十六日五分。


  在考历法,木火金水,分旺四时,各七十二日,土旺四季,各十八日。立春日始,甲木用事三十六日,惊蛰后六日,乙木用事山十六日,清明后十二日,戊土用事十八日,余仿此。是则卯月前六日,当用甲木不用乙,辰月前十二日,当用乙木不用戊癸。然昔人论命,甲木生卯月前六日,取卯为刃,不以为本气,生辰月前十二日,先论己土此取透干之乙癸,未有竞取乙者,盖既以分建,卯自当从乙,辰自当从戊,且命法不同历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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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命理约言》看月令法发布于2023-06-28 11: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