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书十二月支中所藏诸干,俱分日用事,相沿既久,遵若金科玉律,但实理不然,推本论之,寅卯只是甲乙木,巳午只是丙丁火,申酉只是庚辛金,亥子只是壬癸水,辰戌丑未只是戊己土。若亥有甲,寅有丙,巳有庚,申有壬,盖木火金水生地之故。辰又有乙,未又有丁,戌又有辛,丑又有癸,盖木火金水余气之故。寅巳又有戊,午又有己,盖土随火母生旺之故。总之但有其气,非能分诸支之位,而各得若干日也。惟有其气,故论命者必兼取之,惟不能分其位,故论命者必以本支为主,而后及其所藏也。今列旧例于左,若果如其所分,则己有戊,犹可言也,亥有戊,寅申有巳,有是理乎?古今论命,曾有遇亥月而取戊,遇寅申月而取己者乎?且又牵于土生申之说,故于申中混列戊己共七日,夫诸支皆分某干若干日,申中何不分戊若干日己若干日乎?论命逢申将取戊乎,取己乎?旧书阴生于子午卯酉,则子午卯酉中,当亦分乙丁辛癸各若干日,何以止言长生,而不分日乎?阳之所墓,既能分日,阴之所墓,何不亦分日乎?四时只有三百六十五日,乃每支中诸干皆共三十一日,岂非四时共三百七十二日乎?种种难通,将何说以处此?则各干分日,万不可拘矣。
旧例
子--壬十日三分半、癸二十日六分半、辛长生。
丑--癸九日三分、辛三日一分、己十八日六分。
寅--丙七日三分半、戊七日二分半、甲十六日五分。
卯--甲十日三分一钱、乙二十日六分半、癸长生。
辰--乙九日三分、癸三日一分、戊十八日六分
巳--庚七日二分半、戊七日二分半、丙十六日五分半。
午--丙十日三分半、丁十一日三分半、己九日三分。
未--丁九日三分、己十八日六分、乙三日一分。
申--戊己七日二分一钱、壬七日三分半、庚十六日三分。
酉--庚十日三分半、辛二十日六分半、丁长生。
戌--辛九日三分、丁三日一分、戌十八日六分。
亥--戊七日三分半、甲七日二分半、壬十六日五分。
在考历法,木火金水,分旺四时,各七十二日,土旺四季,各十八日。立春日始,甲木用事三十六日,惊蛰后六日,乙木用事山十六日,清明后十二日,戊土用事十八日,余仿此。是则卯月前六日,当用甲木不用乙,辰月前十二日,当用乙木不用戊癸。然昔人论命,甲木生卯月前六日,取卯为刃,不以为本气,生辰月前十二日,先论己土此取透干之乙癸,未有竞取乙者,盖既以分建,卯自当从乙,辰自当从戊,且命法不同历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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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命理约言》看月令法发布于2023-06-28 11:5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