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并定期审核药
1.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门人员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2.持有人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1.持有人自行生产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注】委托生产: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3.不得委托生产:①血液制品;②麻醉药品;③精神药品;④医疗用毒性药品;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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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2)发布于2024-03-21 15:3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