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经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包括国产仿制药、进口仿制药和原研药品地产化品种),按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2)在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的,应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国药监部门设立绿色通道,加快审评审批。
(3)原则上,企业应采用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方法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允许企业采取体外溶出度试验的方法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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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审评审批-13)发布于2024-03-21 15:3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