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物临床试验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6.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7.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应当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要求。
8.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
【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3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9.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10.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
(2)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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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研制过程与质量管理规范-4)发布于2024-03-21 15:5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