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物临床试验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1.默示许可: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药监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批准  

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应当报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注】国药监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2.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具备临床试验条件的机构在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网站登记备案后,可接受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委托开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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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研制过程与质量管理规范-2)发布于2024-03-21 15: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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