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药监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国药监局可以直接组织查处,也可以指定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监部门查处。  

1)地方各级药监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当直接查处。  

2)由下级药监部门查处的,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药监部门应当跟踪督导查处情况。  3.根据飞行检查结果,药监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或者撤销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4.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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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8)发布于2024-03-21 15: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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