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飞行检查的实施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2.被检查单位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3.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配合检查,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4.检查组应当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等;  

【注】询问记录应当包括询问对象姓名、工作岗位和谈话内容等,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

5.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6.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所抽取样品的检验费、鉴定费由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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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质量监督检查-6)发布于2024-03-21 16:0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