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

1.经复议的一般起诉期限是15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

1.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1)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5)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2.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注】一审审理期限: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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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16)发布于2024-03-21 16: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