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民”)
(二)行政诉讼被告(“官”)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延伸资源下载(中医理论、中药词典、中医文献古籍、中医经方学、千G中华传统经典古籍|儒释道古本及民间术数大全超强版持续更新中......)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拨打网站电话或发送邮件至1330763388@qq.com 反馈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14)发布于2024-03-21 16:4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