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民”)  

(二)行政诉讼被告(“官”)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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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14)发布于2024-03-21 16: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