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管辖:
(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延伸资源下载(中医理论、中药词典、中医文献古籍、中医经方学、千G中华传统经典古籍|儒释道古本及民间术数大全超强版持续更新中......)
版权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拨打网站电话或发送邮件至1330763388@qq.com 反馈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13)发布于2024-03-21 16:4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