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
1.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注】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决定类型
1.维持决定;
2.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3.撤销、确认决定;
4.变更决定;
5.责令赔偿决定;
6.驳回复议请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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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12)发布于2024-03-21 16:4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