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两个行政机关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 |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不满(小于)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1)已满(大于等于)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2)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4)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 | 听证程序 |
(1)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较大数额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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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8)发布于2024-03-21 16:4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