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一)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1.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二)其他规定
1.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仅限于已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临床用药紧张的中药保护品种另有规定除外。
2.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向国外申请注册时,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否则,不得办理。
3.对临床用药紧缺的中药保护品种的仿制,须经“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4.仿制企业应当付给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并转让该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的企业合理的使用费。
(三)罚则
1.对违反本《条例》,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2.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3倍以下罚款。
【注】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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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每周一记: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发布于2024-03-21 17:1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