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申巳双加,遇刑则臂肢有患。
原注:
申巳为胸为臂。申人巳日时,巳刑申,又见相克,主此应耳。假令壬申金人,乙巳火日时,巳火到申金,故应耳。
评注:
“申巳双加”,就是四柱中,申巳并见的意思。
申与巳合,同时巳刑申,巳火又克申金,是合中有克。
原注认为,申、巳为胸为臂,而推命理论中比较权威的《渊海子平》、《三命通会》,疾病五脏六腑所属干支却不同此论。
今把《渊海子平》中干支对应的身体部位,脏腑疾病抄录如下:
天干 | 五脏六腑 | 身体各部位 |
甲 | 胆 | 头 |
乙 | 肝 | 项 |
丙 | 小肠 | 肩 |
丁 | 心 | |
戊 | 胃 | 肋 |
己 | 脾 | 腹 |
庚 | 大肠 | 睛 |
辛 | 肺 | 股 |
壬 | 膀胱、三焦肾 | 胫 |
癸 | 肾、心包络 | 足 |
二、地支五行配属五脏六腑及身体各部位:
天干 | 五脏六腑 | 身体各部位 |
子 | 膀胱 | 耳 |
丑 | 脾 | 肚 |
寅 | 胆脉 | 手 |
卯 | 肝 | 指 |
辰 | 肩、胸 | |
巳 | 面、齿 | |
午 | 心 | 腹 |
未 | 脾 | 胸 |
申 | 肺、大肠 | |
酉 | 肺、小肠 | |
戌 | 胃 | 背、胸 |
亥 | 肝 | 头 |
对于干支配属历代命家多有不同,在推命中,也不能牵强于此类五行配属。
今按原文、原注所表述的意思,原文可解释为:
四柱中若申巳并见,遇刑克,命主则会有臂肢残疾之灾难。
有一命例:
乾造,壬申、乙巳、乙巳、甲申。
大运:丙午、丁未、戊申、己酉、庚戌、辛亥、壬子。
此按原注意思所列命例。
地支两申两巳,“申巳双加”,地支巳刑中,地支“遇刑”。
按原注地支配属,申、巳为胸为臂。
这样,水克火,火克金,从下返克。
所以有此种命造的人,应患有臂肢之疾,或臂肢有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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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玉》:疾病伤残(七)臂肢有患发布于2024-04-11 13:5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