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中国古代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无讼是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无讼的重要手段。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主持者包括地方官吏和宗族尊长。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

 

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民本主义是基础。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礼法结合是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经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以法治官是悠久传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官吏的职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约束机制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家国一体。中国古代法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古代法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一方面运用礼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行制裁

3.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而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西周宗法制

 

?概念: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宗法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西周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由此构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原则:

1.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嫡长兄。小宗有义务向大宗纳贡、帮助出兵征伐;大宗有义务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

3.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周天子既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大家长


礼与刑的关系


?联系: 

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区别

1.作用不同:

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强调道德教化

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着重于惩罚制裁若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适用刑罚

2.适用原则不同:

礼不下庶人,礼主要不是为庶人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刑不上大夫首先,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获得宽宥。 若有严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如处死,不在市朝行刑


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是对旧观念制度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

2.公布成文法在客观上为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罪和刑对应的成文法典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为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保证

3.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的统治模式,为战国至秦统一时期“法治”取代“礼治”拉开了序幕 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旄,三曰蠢愚”,此三者除犯故意杀罪外,一般皆赦免其罪。《礼记》中也载: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幼童犯罪,可免予刑罚处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周礼》还载有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这表明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已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赦免罪责的原则。从赦的原则在司法审判中要经过“三刺”的程序。《周礼》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带有原始民主制的遗风

4.宽严适中原则。西周在定罪量刑时要求宽严适中,罪刑相当,不可畸轻畸重

5.因地、因时制宜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吕刑》中载有“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即主张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情势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

6.上下比罪“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具体规定是“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即在无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类推适用

7.同罪异罚体现宗法等级制度。《周礼·秋官》关于“八辟丽邦法”的规定,公开赋予特定身份者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后世的“八议”制度即源于此。


西周婚姻制度


?背景:

西周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原则,但对贵族而言,则盛行一夫一妻制形式下的一妻多妾制婚姻主要是为了延续后代、祭祀祖先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成立要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大事须由父母主持,并通过媒人撮合,否则,婚姻便是不循礼法

2.“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另外,婚姻具有鲜明的政治意图“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后世的同姓不婚之禁多着眼于其宗法伦理意义,重在禁止同姓宗亲之间结婚

3.履行“六礼”程序。一是纳采”,即男家请媒妁向女家提亲;二是“问名”,即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凶;三是“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四是“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五是“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六是“亲迎”,即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

?婚姻的解除:七出(去、弃)三不去

1.“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单方面解除婚约)无子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2.“三不去”,是指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者,虽有七出之行,但夫家不得休弃: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战国立法指导思想


1.一断于法。将法作为衡量任何人行为的客观标准,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特权

2.法布于众。向全社会公布成文的法律,否定了法律的秘密状态

3.刑无等级 法家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等差”,要求制定公正、平等的法律,在保障国家和君主利益的基础上,平等地适用法律,使全社会都在法律的约束下生活

4.轻罪重刑。用严刑峻法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法经》

 

?背景: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主持改革,制定颁布了成文法典《法经》

?内容: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

《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

《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金禁、淫禁、城禁、嬉禁、徙禁、狡禁等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评价:

《法经》是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法经》的特点是:内容上,以惩治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体例上,出现了先开列罪名再规定刑罚的罪刑法定倾向;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法》列在最后且适用于其他各篇。《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商鞅变法


?内容:

1.改法为律:商鞅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进行法律变革,将法典的名称由“法”改称为“律”,把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和强制性提到更高的位置。“律”具有稳定、恒常、整齐划一之意

2.连坐法:秦法的连坐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鼓励互相纠举,奖励告奸。连坐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政权的稳定有重要作用,但也容激化矛盾

3.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制百姓分家立户。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意义:

1.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影响最大、效果最为突出的社会变革

2.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全面改革,使秦国迅速发展和强大,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使得秦律成为秦国的主要法典,其内容比较完整,适用较为广泛,并且相对稳定

4.从此以后,律成为中国历朝历代主要法律形式,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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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NYC法制史-主观集录(绪论、夏商周)发布于2021-05-07 0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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