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时期,在“罢绌百家,独尊儒术”的背景下,大思想家董仲舒倡导“审察名号,教化万民”,提出了“名教”这一概念。而汉武帝则说得更具体,把符合封建统治利益的政治观念、道德规范等“立为名分,定为名目,号为名节,制为功名”,用它对百姓进行教化,称“以名为教”。名教的内容最主要的是三纲五常,“三纲”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仁、义、礼、智、信”。所以,名教也称“纲常名教”。
简单地说,名教,就是以“正名分”为中心思想的封建礼教,是为了维护和加强封建制度而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进行规范的一整套规章制度。
事实上,名教观念是儒教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名”即“名分”,“教”即“教化”,“名教”即通过定名分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等级制度。名教观念最初始于孔子。孔子强调以等级名分教化社会,认为为政首要要“正名”,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不过,确切的“名教”词汇却不是产生于汉代,而是出现在魏晋时期,内涵也不仅仅是“以名为教”,而是指以孔子的“正名”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封建礼教。魏晋时期围绕“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展开了一场持续了数十年的大论辩。王弼糅老庄思想于儒,认为“名教本于自然”。嵇康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口号。西晋郭象则认为“名教即自然”。宋明以后,名教被称作“天理”,成为禁锢人们言行的桎梏。违犯封建伦理纲常,就被视为是“名教罪人”。比如明代黄道周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中说:“士去二正远,时以名教相厉,若不复知有延熹、建宁之事者。”
“名教”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是非常重要的。胡适在《名教》一文中继承了冯友兰的说法,认为“总括起来,‘名’即是文字,即是写的字。‘名教’便是崇拜写的文字的宗教,便是信仰写的字有神力、有魔力的宗教”。胡适下的这个定义值得进一步探讨。事实上“名教”一词在汉魏时代约等于“礼教”,粗略地说,就是儒教。余英时引晋人袁宏以及陈寅恪先生的说法,认为魏晋时“名教”泛指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
晚明士人对“名教”有独特的认识,比如“公安三袁”中的老三袁中道解释说:“名者,所以教中人也。何也?人者,情欲之聚也,任其情欲,则悖礼蔑义,靡所不为。圣人知夫不待教而善者,上智也。待刑而惩者,下愚也。其在中人之性,情欲之念虽重,而好名之念尤重,故借名以教之,以为如此,则犯清议,如彼,则得美名。使之有所惧焉而不敢焉,有所慕焉而不得不为……好名者,人性也,圣人知好名之心,足以夺人所甚欲,而能勉其所大不欲。而以名诱,此名教之所设也。”
袁中道的意思是,所谓“名教”,就是“以名为教”,事实上是以“好名之心”去对抗“情欲”。这个“名教”针对的是普通人,即“中人”。“上智”之人“不待教而善”,“下愚”之人则“待刑而惩”。针对普通人,就要通过“以名为教”的教化方式,去培养好名的欲望,藉由“清议”或舆论的力量,使人们摒弃邪恶,不至于触犯法律而受刑法。
袁中道的名教定义,承认人是情欲的聚集体,与传统的孔孟性善说下的道德社会已经有所不同。孔孟的性善说认为善是先天的至上的,强迫个人服从儒家社会关于善的观念,在试图构建一个乌托邦气质的理想社会的同时,也暗示着集权的合理性。在这样的性善的前提下,道德社会中的个人成为终其一生也不可能实现的未来理想社会的奴仆。在现实社会中,理想化的道德是非常无能的,空洞的道德教条永远难以深入人心。明朝的名教社会,把道德上的美名作为最高价值,以“名”的欲望对抗其他欲望,经由人们对名的追求,提升社会的道德实践。如此一来,就把抽象的善恶价值,转化成了普通人可以感知的荣耀、名望等世俗的价值。这样,也就为社会提供了一套易于认知的价值系统和易于实践的行为模式,把空洞的道德概念转化成了具体的道德实践。
袁中道的名教定义承认人性的根本底层是情欲,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情欲的合理和合法性,相对应的是何种欲望驱使的行为是合理与合法的。按孟德斯鸠的说法,则是人们行为的自由并不是为满足个人随心所欲的欲望,“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毫无疑问,与“法”相比,道德规范更具有强烈的主观倾向,在具体社会中,道德是人为规定的。袁中道认为“任其情欲,则悖礼蔑义,靡所不为”,则名教的道德判断原则是“礼义”,而这种“礼义”的标准由国家以及国家的精英阶层士人所共同规定和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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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名教发布于2021-05-07 15:5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