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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案发当日16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经营的x市x区谷氏按摩室内,在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无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为被害人尹某某针灸手部的后溪穴治疗颈椎和腰椎疼痛。在针灸过程中,尹某某出现胸部难受症状,谷铭为尹某某提供速效救心丸含服,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尹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尹某某符合针灸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二.被告意见

被告人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辩解,不是针灸时出现的症状,而是针灸40分钟之后才出现的症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某、温某某、尹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经济能力有限,愿意赔偿一部分。被告人谷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针灸行为不是诱发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鉴定意见应该有中医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

三.关于非法行医

被告人供述,我在x区x二街经营保健按摩店,后在x区x新天地x室经营谷氏按摩店,只有我一个工作人员,我从事保健按摩行业有10年了,这个所有牌匾,金色底黑字,有一个小广告,放在门旁边,牌上写的颈椎病,肩周炎等。这个按摩所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是230102600395472,名称叫x市x区谷氏按摩室,经营范围是保健按摩。

我在学习的时候,老师讲的中医学认为保健里包括针灸,但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没有注明针灸字。我自己有一个三级高级技能证,发证机关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按摩师,理论知识考核成绩80,操作技能考核成绩71,评定成绩合格,这个证没有注明有效期,这个职业资格证可以从事针灸。

因为学习的时候,中医书里记载的,我认为可以从事针灸,也认为这个职业资格证书也不用在相关的卫生医疗部门备案,因为在医院里针灸是治疗,在保健按摩所里是保健针灸。区别只是场所不同,使用工具是一样的。我的谷氏按摩室在当地卫生部门没有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备案。

四.关于事发经过

被告人供述,案发当日早上8时许,我和友组织去x县x山放“风马”,当天16时许,我和佛友宋某某回到店,宋某某身体有点不舒服,就和我回到所里,让我给调治调治,我们就一起回到店里,到按摩店时,死者(尹某某)和他的一个同事(张某某)已经在门口等谷某某,进屋后,我给尹某某和张某某每人双手各针灸一针。

针灸的是后溪穴,握拳后,是手掌横纹最高点的位置。尹某某和张某某都是这个位置,针灸这个位置是治疗颈椎疼痛、腰椎疼痛,用的是钢针,一寸半,针灸专用,就是民警从现场拿回来的写有尹某某的那个钢针,针是在药店买的,华佗牌的,我在方厅给尹某某针灸后,尹某某问能不能躺一会,我说能躺一会,我就让他去里屋里躺着。

大约过了不到20分钟,尹某某说自己难受,我就立即去里屋的按摩床,把尹某某双手的针灸针取下,尹某某就来到方厅,坐在方厅的几旁边,我给尹某某找了一瓶速效救心丸,尹某某吃了5颗,吃完后,尹某某就坐那喝了一口茶,几分钟后,尹某某突然倒地,我用张某某的手机打的120。

120来之前,我在旁边护理,就是让尹某某侧躺着,等尹某某的爱人来了之后,我对某某国开始按压心脏部位,120大约半个多小时后到的现场,开始抢救,抢救大约一个小时,医生宣布尹某某没有生命特征,已经死亡了。我曾询问过尹某某,尹某某只和我说过颈椎、腰椎,没提到其他的,尹某某来过保健按摩店两次,这是第二次,第一次是和今天一样,双手各针灸一针,也是后溪穴,第一次针灸后尹某某疼痛减轻,走路轻松。

我每次收费40元,尹某某交了10次的,每次针灸半个小时到一个小时,基本都是40分钟左右,第二次(今天)就针灸了约10分钟,因为尹某某觉得有点不舒服,没说什么位置,我就把他的针给拔了,张某某来过这家店5次,也是针灸后溪穴,张某某反应非常好,所以他才介绍同事尹某某来的。

五.庭审意见

被告人谷某某辩解不是针灸时出现的症状,而是针灸40分钟之后才出现的症状;经查,证人张某某、宋某某证实,谷某某给尹某某针灸期间,尹某某称胸口难受,谷某某在公安机关亦供述该情节,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针灸行为不是诱发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鉴定意见应该有中医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谷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谷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计人民币49478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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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医疗风险管理:经营按摩室擅自用针灸治疗颈椎病,造成被害人死亡!发布于2021-05-24 1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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