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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李某某家人向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举报,称刘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其母亲实施针灸等医疗行为。被告决定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擅自为病人开展按摩针刺等中医诊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予以取缔和相应处罚。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行政诉讼,推拿,行政处罚,针刺,中医
一.基本案情
2001年5月,原告刘某某取得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2月,原告在x市x区注册成立x市x康复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保健康复服务(医疗服务除外)。2009年4月,原告取得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2017年7月,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批准,x市x康复有限责任公司增设x市x区x北路x栋x楼为经营场所。
2018年8月24日,刘某某以x市x保健康复中心名义与李某某的子女签订《康复治疗协议》,约定李某某的左半边瘫痪的疾病在原告的x保健康复中心进行康复治疗。治疗期间,李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发生纠纷。2018年9月28日,李某某家人举报称,刘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其母亲实施针灸等医疗行为。
另查明,经国务院批准,相关职业资格许可(按摩师、公共营养师)已分别于2015年、2016年取消。
二.行政处罚
被告于当日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2018年10月24日进行了告知,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嗣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18年12月3日被告认定:刘某某擅自在位于x市x区x路x号和x北路七栋二楼的x市x康复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医疗广告并从事针灸等中医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决定对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针灸用银针(4盒);2.罚款10000元,同时对其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予以取缔。该决定书于2018年12月4日送达刘某某。2019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被告观点
原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而进行医疗行为,是法律不容许的。原告诉请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四.原告观点
2018年8月24日,李某某及其家人与原告签订《康复治疗协议》,就李某某左半边瘫痪疾病在原告的x保健康复中心进行手法治疗。在进行第二个疗程时,李某某家人不愿意交钱,引发合同纠纷。2018年9月29日,被告以医疗执法为由,到原告的康复中心强行带走李某某,并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导致原告与李某某的康复合同无法履行。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刘某某和其注册成立的x市x康复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刘某某以及x市x康复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得开展任何诊疗活动,亦不得发布医疗广告。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为李某某等病人康复进行了推拿按摩、刮痧、拔罐、针刺(包括艾灸、电针)等技术方法,其中针刺具有一定的创伤性和高危险性,属于中医诊疗活动的范畴。原告诉称其行为不是医疗行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开展按摩针刺等中医诊疗活动,并发布相应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医疗卫生秩序,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予以取缔和相应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量罚适当。
六.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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