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讼(乾上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解读】
“讼”是诉讼,在法庭上打官司,争辩是非曲直。从卦的组合看,乾上为刚,坎下为险,内险阻而外刚强、刚险相接,这就发生诉讼。这种行为是在原告、被告和裁判三方共同的参与下完成的,而原告首先提出诉讼,是诉讼的主体,所以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原告所起的作用至为关键。“讼,有孚,窒惕,中吉”,为了使诉讼得以顺利完成,原告应该遵循这几条行为准则。“有孚”是说掌握确凿可信的理据而毫无欺诈不实之辞,“窒惕”是说在是非曲直窒而不通未获明判的情况下戒慎警惕,“中吉”是说不提出过分的要求而守持中道。如果遵循了这几条准则,叫做“刚来而得中”,可以使诉讼获得有利的结果。关于这几条准则,“有孚”是根本,是决定诉讼行为是否正当合理的前提,如果理据不足,毫无诚信,编造欺诈不实之辞执意与人争讼,这就是存心险恶,无理取闹了。有了诚信,但是是非曲直有待裁判的明察鉴别,所以还要保持一种“窒惕”的心态,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提供理据,反复申辩,不可意气用事,出言不逊,恶语伤人。至于诉讼的结局要适可而止,因为“中吉”是化解纠纷的最佳选择,只有“中”才能得“吉”,如果不懂得“中吉”的道理,一意孤行,要把诉讼进行到底,这就会由“吉”而“凶”,促使事物向反面转化。所以说“终凶,讼不可成也”。在诉讼行为中,裁判是决定是非曲直的最高权威,应该具有“中正”的美德,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不可徇私枉法,曲意偏袒,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的双方,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心服口服,言归于好,重新回到正常的秩序轨道来营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是和谐有序,争讼不兴。因此,尽管在现实的社会中由于各种各样的矛盾,争讼之事时有发生,难以避免,但必须正本清源,平息争讼,尽可能地做到无讼,如果助长争讼之风,就会激化矛盾,把社会引向灾难的深渊。所以总起来看,这种诉讼的行为,“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这就是讼卦所讨论的主要内容。在讼卦六爻中,九五以阳刚而居君位,中而且正,是处理讼事的唯一的裁判者,其他五爻都是提出诉讼的原告,但是由于所处爻位的不同以及遵循行为准则的差异,初六、九二、六三、九四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吉利,而上九却因胜诉而违反“中吉”之道,最后导致“终凶”,人们可以通过具体分析这些复杂的情况来全面深入地把握讼卦的义理内涵。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做事谋始
【解读】
讼卦由乾上坎下组成,乾的卦象为天,坎的卦象为水,天往上行,水往下流,二者的方向目标完全相反,背道而驰,难以沟通整合,协调发展,从而产生矛盾对抗,这就是讼卦的象征。如果说自然界“天与水违行”的矛盾对抗由客观外在的因素所决定,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非人力所能干预,那么就人类社会而言,各种各样矛盾对抗的现象都是由人为的错误所造成,不能推卸责任诿之于客观,应该从主观上的决策失误、管理不当、谋划不周上找原因,站在总体战略的高度全盘考虑,预先防范。所以君子观此卦象,推天道以明人事,领悟到了:“做事谋始”的道理,在开始做事之时就进行周密谋划,制定必要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以防止争讼,消除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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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余先生解易】讼卦第六发布于2021-06-03 09:07: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