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举一废百,贼道也
【原文】
13.26孟子曰:“杨子取为我(1),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墨子兼爱(2),摩顶放踵(3)利天下,为之。子莫(4)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所恶执一者,为其贼道也,举一而废百也。”
【注释】
(1)杨子:战国初期哲学家,名朱,魏国人。他的学说与墨子的学说在战国代都很流行。他重视个人利益,反对别人对自己的侵夺,但也反对侵夺别人。他没有留下著作,事迹见于《孟子》、《庄子》、《韩非子》、《吕氏春 秋》等,《列子》里有《杨朱篇》,但不一定可靠。(2)墨子兼爱:墨子(约前468一前376),春秋战国之际的思想家、政治家,墨家学派的创始人, 名翟。相传原为宋国人,后长期住在鲁国。“兼爱”是他的基本思想之一。(3)摩顶放踵:从头顶到脚跟都摩伤,形容不畏劳苦,不畏劳苦,不顾身体受伤。放,至。(4)子莫:战国时鲁国人,其事迹已不可考。
【译文】
孟子说:“杨朱主张为自己,即使拔一根毫毛而有利于天下,他都不肯干。墨子主张兼爱,即便是从头顶到脚跟都摩伤,只要是对天下有利,他都肯干。子莫则主张中道。主张中道本来是不错的。如果只知中道而不知道权变,那也就是执着一点了。 为什么厌恶执着一点呢?因为它会损害真正的道,只是坚持一点 而废弃了其余很多方面。”
【读解】
这是孟子对杨朱和墨翟学派非常著名的一段评论,至今仍然是对杨墨的权威性论断。我们这里不是搞学术研究,所以对他关于杨墨的评论不予深说,而是侧重于他对子莫的看法。
子莫执中。
照理说符合儒学的中庸之道,应该受到大加赞扬。事实上,孟子也的确说了“执中为近之”,应该是很不错的。但“执中无权, 独执一也。”这就出了问题。这里的“权”是指“权变”,通权达变。也就是说,如果只知道死板地坚持“执中”,没有变通,那就不是执中,而是“执一”了。而我们知道,中庸之道本来是“执两用中”(《中庸》)的,既然只是“执一”,当然也就不是中庸之道了。因此,并不符合儒学的主张。
为什么“执一”就有问题呢?因为它“举一而废百”,坚持一点反而废弃了其余很多方面,具有片面性,其结果是“贼道”。“贼”在这里作动词,指对真正的中庸之道有所损害。
回过头来说到杨子的为我,墨子的兼爱,在孟子看来,都是“执一”之道,因此,“为其贼道也”,是孟子所反对的。
可见,这一章从对杨、墨的评论出发,表达了孟子主张“执中”而变通的思想主张。对我们来说,既有学术史的价值,又有思想方法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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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孟子202发布于2021-07-10 23:5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