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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作为一个经济领域的词汇,对于现代意义上而言,其通常称为信贷,贷款等,它主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贷放货币或实物的方式榨取利息的经济活动。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说它几乎与私有制和贫富分化同时存在。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私有财产和私有观念的发生、发展,尤其是自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财产的私有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导致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 ,而这也就萌动了人们无休止地攫取财富贪欲之心。这样就出现了如《尚书》中所记载的“好货”“富家” 和穷困潦倒的现象 ,贫者为了生存下去,必然要向富者伸手求援,而这时候也就产生了借贷。

 

1、西周时期的借贷

从现有文献看,我国古代借贷之事的最早记载出现在西周。当时的借贷可分为:无偿借贷有息借贷

1、无偿借贷

我们都知西周是一个礼制的王朝,由于宗法和血缘关系的作用,使得周人很讲究“亲亲”和族属,他们聚族而居,在家族或者宗族内部,互通有无。《仪礼·丧服》载:

各支子“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他们集中居住在一定地域内,财产出借没有利息并且不用偿还。而作为礼的重要内容的宗法制度要求大宗的宗主有义务收恤其族属。

 

 

又《仪礼·丧眼》载:

“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

在宗族统治的社会里,一个宗族的离散,就意味着它的灭亡。当时的宗主,往往都是有封土的君主,为了强宗固族,他们有能力也有必要照顾好族人。因此当时对于族人的借贷,多是无偿的给予赈济。因此可以说,所谓“贷”的本义就是施。

2、有息借贷

当然,西周的借贷并非全是无偿施与或不取利息的。从有关文献的记载看,必须偿还的借贷和有息之贷已经萌生,只是尚不普遍,居于次要地位而已。如《曶鼎》铭文中就记载:

“偿曶禾十秭,送十秭,为廿秭。来岁弗偿,则付卅秭”

郭沫若先生在他的著作中将该铭文的读为:

“有一年饥谨,匡季手下的人盗走曶的十秭禾,曶将此事上告打官司。判令匡季偿还一倍,如果第二年不偿还,又要增加一倍。”

 

 

由此可见当时恨与可能已经存在牟利倍称的谷物借贷。另据《周礼》记载:

“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泉府,当时掌管市的税收,收购市上滞销商品以待将来需要时出售,同时也管理人民对财物的借贷及利息。它在进行借贷时,根据贷款用途不同,决定是否取息及利息水平的高低。比如因祭祀和丧事等需要,可由国家提供实物或货币。由于祭祀、丧事属于消费性借贷行为,不创造财富,也不会增加盈利,因此,只要求限期归还,是不计取利息的;但是对经营农、工、商等行业的小生产者来说,由于放贷可以供他们调剂余缺和周转资金。而摘这个过程中间通常而言会增肌盈利,因此这种放贷是属于生产性地借贷,故要收取利息。但是具体的取息方式和利息水平,则根据各地和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分别确定。

 

 

但是,随着私有观念日益发展,贫富分化渐趋严重。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积累更多的财富,除了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孤寡仍给予赈济外,对一般有能力偿还的族人,都是必须偿还的借给了。这时“贷”也由过去的“”变成了“”。

2、春秋时期的借贷

西周灭亡后,历史进入了春秋时代,但是整个春秋时代基本上还是宗族统治的社会(春秋早、中期以及晚期偏早阶段),血缘观念还较浓厚,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也还是很不发达,因此借贷虽然在性质和规模上较西周时期有了很大发展,但其缓人之急的救济功能还是显而见的,许多实物借贷仍不要利息。

这一方面因为当时虽已开始礼崩乐坏,但是圣人的那种“因其事而制礼,所以利其民而厚其国也”的保民精尚未最后消失殆尽之故;另一方面,则是伴随着“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卿大夫之间开始展开激烈的火并,为了富国强兵的需要,诸侯国君纷纷向国民施小惠以市大恩,无息贷放成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这是春秋时期无息借贷普遍存在的又一原因。

 

 

左传》就有关于这种无息借贷的记载,比如:

1、晋侯归,谋所以息民,魏绛请施舍,输积聚以贷。自公以下,苟有积者尽出之。国无滞积,亦无困人;公无禁利,亦无贪民

2、郑子展卒,子皮即位。于是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宋司城子罕闻之,曰:“邻于善,民之望也”宋亦饥,请于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

3、晏子曰:“此季世也,吾弗知。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

......

从上面的记载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晋悼公的借贷,是为了休养生息,巩固统治;而宋子罕与齐陈氏之贷,是为了结国人之欢心,发展自己的势力。并且他们的举贷都达到了预期效果,晋悼公安定了国家,宋子罕得以常掌国政......

 

 

这些借贷都是借贷者以政治需要为出发点,作为一种收买人心,赢得支持的手段来实施的。上面我我们说到,即使进入了春秋时代。很多诸侯国的国人大多数仍是同姓同族人或者是有着血缘关系的人,再加上他们在当时还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有当兵打仗的权力,所以是贵族统治者倚重的中坚力量

毫不夸张的说,在整个先秦时代,国人人心的向背,往往决定着国君卿大夫的成败去留。获得国人的支持,不仅可以保宗固族,更是赢得政治斗争的需要。而无息的借贷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因为只有在无息之贷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无偿奉送才能进一步赢得民心。

 

 

虽然说春秋时代的借贷虽承西周之传统以赈贫救济的功能为主,但是和西周一样,取息谋利的借贷依然是存在的。比如《国语》记载栾恒子:
“骄泰奢侈,食欲无艺,略则行志,假贷居贿,宜及于难。”
这里的“假贷”实际上还是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只不过相比较无息借贷而言,没有那么的占主流而已。

3、战国时期的借贷(高利贷)

历史进入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铜铸金属货币广泛使用,社会上剩余产品数量增加,商业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货币的使用推动了借贷活动的发展,而货币借贷突破了实物借贷的局限,因为对于借方来说,借者可以用货币购买所需要的实物;对于贷方而言,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特性和作为贮藏手段的职能,使其宁愿接受货币,而不愿接受实物,因为实物不便于保存,而货币既可作为财富储藏,又可用于购买另外的物品。货币产生和使用,使得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货币借贷也成为早期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

 

 

进入战国中期以后,借贷的性质已演变为以谋取利息为特点的高利贷,不仅有称贷之家、子钱家等专业高利贷者,而且有富商大贾兼营的高利贷者,甚至贵为周天子也曾受到高利贷者的侵凌。《通志·三王纪·周》就记载:

“赧王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与家人无异多负于人,无以归之,乃止台逃避,周人名其台曰‘逃债台’。”

由此可见战国时期的高利贷已无孔不入。至此高利贷盛行取代了无偿施与和无息借贷,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主要的信用形式。

1、高利贷的贷方
战国时期,在商业繁荣的都市,云集了众多拥有巨额财富的富商大贾,他们通过各种商业或者产业活动,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资本,这些资本除用于日常消费、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及购买土地外,经营高利贷是一个较主要的谋利手段,于是商人成为高利贷最主要的贷方。

 

 

其次,一些大地主和封建官僚为谋取暴利,在贪欲驱使下,也纷纷加入放贷者的队伍,成为高利贷贷方的又一来源。

再者,封建官府为发展生产,促进商品流通,贷给农民或小生产者生产周转资金,或是在灾荒歉收之年,对无以为生的民众给予钱物上的贷放,这就构成高利贷贷方的第三个来源。

2、高利贷的借方

战国时期,自耕小农是构成了当时社会人口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由于战国时期连年的战乱、饥荒以及暴政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经常难以维系。当时的很多人迫于生计,过着“行贷而食”的生活,《战国策》载到:

“死者破家而葬,夷伤者空财而共药,完者内脯而华乐,故其费与死伤者钧。故民之所费也,十年之田而不偿也。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自耕小农是构成高利贷最主要的借方。

其次,一些小商人和小手工业者因为调剂余缺,周转困难,以及封建官府在财政入不敷出时,也都往往会向高利贷者借债,他们构成高利贷活动的又一借方。

中国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模式。这种经济的运行既有实物的运动,也有资金的运动。

 

 

随着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资金运动的地位也日趋重要,这时作为货币资本运动形式的高利贷资本在维持小农再生产及生活中的作用也就愈显突出。

总述

借贷活动是生产力水平提高,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必然产物。西周和春秋时期以赈贫救急为主要功能的借贷居于主导地位,到战国,尤其是战国中期之后高利贷日益活跃,成为借贷活动的主要形式。但是无息借贷甚至不用偿还的互助互济在民间及官府与百姓之间仍然普遍存在。

 

参考文献:《左传》、《战国策》、《奴隶制时代》、《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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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先秦的高利贷发布于2023-11-15 15: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