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2014年第6期《中原文物》
经顾先生授权发布

摘  要冥婚源于殉葬,出现时间当为春秋末期,随时代不同而称法各异,经考证,在唐太宗贞观至唐高宗显庆年间,才有了“冥婚”这种称呼,并延续至今。作为一种民俗,冥婚从起源就受到儒家的批判,但因其与人情有相契合之处,在后世虽然屡屡受到正统思想的反对,但却不能被湮灭。魏晋直到唐代,冥婚流行于上层社会;宋元两代,风俗大变,火葬盛行,冥婚一度消歇。直到明清之后,才又死灰复燃。随研究视角的不同,冥婚或被视为凶礼,或被视为嘉礼;冥婚研究中尚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冥婚  殉葬  火葬  凶礼  嘉礼  


   冥婚就是俗称的嫁死人。冥婚实是一种奇特的礼俗:其过程绾合了婚礼和葬礼,包含有两个过程,一个是婚娶,另一个就是合葬,所以在相关的研究论著中,或将其归为婚礼,或将其归为葬礼,众说纷纭。陈鹏将其定义为:“冥婚,谓生前非夫妇,死后移棺合葬,行婚嫁之礼也。此俗起源甚古,其情形有二,曰迁葬,曰嫁殇”。[]这个定义折中歧义,是一个比较贴切的概念。

一、 “冥婚”起源于“殉葬”

   《周礼·地官》之“媒氏”条曰:“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注:“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郑司农云:“嫁殇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贾疏云:“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孙诒让正义:“此谓生时本无昏议,男女两殇,因嫁而合葬之。”
   孙诒让的判断是正确的。从葬式上看,冥婚属于合葬,所以其起源绝不会早于夫妻合葬仪式产生之前,按照《礼记》的说法,夫妻合葬起源于周代:季武子成寝,杜氏之葬在西阶之下,请合葬焉,许之。入宫而不敢哭。武子曰:“合葬,非古也,自周公以来未之有改也。吾许其大而不许其细,何居!”(《礼记·檀弓》)孔子父母就是合葬的:“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殡于五父之衢。人之见之者皆以为葬也。其慎也盖殡也。问于邹曼父之母,然后得合葬于防。”(《礼记·檀弓》)此则为周人合葬之另一证明也。孔子曰:“卫人之祔也,离之;鲁人之祔也,合之,善夫!”(《礼记·檀弓》)从这段材料来看,即使在孔子生活的时代,卫国在葬式上还是采取单人葬,而孔子则认为鲁国的合葬更符合礼仪。《诗经·王风·大车》曰:“谷则异室,死则同穴。”这也可见,合葬在春秋时期,已渐成风俗。
   “冥婚”,最早见于《周礼》的记载。“《周礼》出现在公元前二世纪中叶,这是传统观点,《汉书》卷三十、卷五十三、《隋书》卷三十二和部分保存在贾公彦的《周礼废兴》中的马融的概述,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这一看法。”“顾颉刚和郭沫若同样认定《周礼》是战国晚期的真文献,他们甚至就其作者的具体身份和籍贯作了推测。”当代研究者以为“此书出于西汉景武帝间无疑”。
   冥婚的出现,必在合葬产生之后,也就是说不会早于西周,而必然会早于《周礼》的记载,综合上述对《周礼》一书的考证,我们认为,“冥婚”出现的时间,当为春秋末期
   “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阳曰魂。”(《左传·昭公七年》)“大凡生于天地之间者皆曰命,其万物死皆曰折,人死曰,此五代之所不变也。”(《礼记·祭法》)“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礼记·祭义》)在古人看来,鬼是人从阳间阴间之后的另一种存在状态;为了缅怀亡灵,故“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终始一也。”(《荀子·礼论》)
   奉死如生,必然选择厚葬,“故事生不忠厚,不敬文,谓之野;送死不忠厚,不敬文,谓之瘠。君子贱野而羞瘠,故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饰之,使生死终始若一,一足以为人愿,是先王之,忠臣孝子之极也。”(《荀子·礼论》)对于王公贵族来说,厚葬的极端就是以人殉葬“闵死独葬,魂孤无副,丘墓闭藏,谷物乏匮,故作偶人以侍尸柩,多藏食物以歆精魂。积浸流至,或破家尽业,以充死棺,杀人以殉葬,以快生意。”(《论衡·薄葬篇》)
   杀殉起源甚早,而尤盛行于商代,考古发现:“商代人殉人祭有确数的共三千六百八十四人,若再加上几个复原和不能确定的一些数字,那就将近四千人了” 直到周代,殉葬虽然人数在减少,但也屡有发生:“二十年,武公卒,葬雍平阳。初以人从死,从死者六十六人。”“三十九年,缪公卒,葬雍。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名曰奄息、仲行、针虎,亦在从死之中。”(《史记·秦本纪第五》)“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墨子·节葬》)以人殉葬,有违人道,儒家主张厚葬,但反对人殉人祭,孔子就批评说“‘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孟子·梁惠王上》)
   殉葬非人道的做法,必然使统治者受到社会压力;然灵魂不灭之观念固然也不会消失,对阴间的“关怀”就会一如既往,“冥婚”就是殉葬最佳的“替代品”了。
   清儒专精礼学研究,他们意识到这个问题,故认为:“成人鳏寡,生非夫妇,死而合葬者,其类有二。一则生前为名分所限,不得称为夫妇,而死后以合葬逞其私者。如《国策》《汉书》所载,秦之宣太后欲魏丑夫殉葬,汉之馆陶主与董偃会葬是也。”
   当人性苏醒,生命受到尊重,作为统治者的殉葬,也必然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压力,对人殉的替代有两种方式:一是用陶俑木偶替代生人;另一个就是以冥婚来慰藉那些没有婚嫁的人们,由此可以推断,冥婚不早于春秋,其出现时间当在春秋晚期。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是先秦关于冥婚的唯一证据。大约在历经秦火之后,经过历史长河的淘汰,当时遗留下的史料,基本就是“冰山一角”了,包括周礼的资料亦是如此:“须知这些礼的史料,仅是因为牵涉到重大的历史事件而遗留下来。与周礼之全貌相比,这些流传下来的史料不过是沧海一粟。”

二、“冥婚”名称的“流变”

   冥婚”这个称谓是很晚的事情了。按照《周礼》的记载,冥婚最初称为“迁葬”和“嫁殇”,据名可以思其意。见于正史记载的第一次冥婚发生在三国时期的魏国
   邓哀王冲字仓舒……年十三,建安十三年疾病,太祖亲为请命。及亡,哀甚。文帝宽喻太祖,太祖曰:“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幸也。”言则流涕,为聘甄氏亡女与合葬,赠骑都尉印绶,命宛侯据子琮奉冲后。
   有研究者认为这为“后世冥婚之始”,这个说法明显不准确。一方面,冥婚的起源甚早,前已论证;另一方面,即使就现有史料来看,尚有《相府小史夏堪碑》,该碑文记载了汉代夏堪夭殁之后,与谢氏冥婚之事,碑文云“娉会谢氏,并灵合柩。”(《隶释》卷十二)这应当早于曹操为仓舒主持的冥婚。出土文物也证明了这一点,1974年3月,在洛阳市李屯发现一座东汉墓,在出土陶器中,有一陶瓶上载文曰:
   元嘉二年十二月丁未朔十四日甲申,黄帝与河南缑氏真乡中华里许苏阿铜□刑宪女合会,药以填(镇),□冢宅□□,七神定冢阴阳,死人无□□,生人无过。苏寤之后,生人阿铜、宪女适过,为 (治),五石人参,解安井瓶,神明利家,□□□□许苏氏家生人富利,从合日始,如律令。
   元嘉二年,也就是公元152年,这也远早于曹操为儿子曹冲举办冥婚的时间。《三国志》尚有如下记载:
   太和六年,明帝爱女淑薨,追封谥淑为平原懿公主,为之立庙。取后亡从孙黄与合葬,追封黄列侯,以夫人郭氏从弟德为之后,承甄氏姓,封德为平原侯,袭公主爵。
   可见,在陈寿的《三国志》中,既非“迁葬”和“嫁殇”,也没有“冥婚”这个说法,而是将其称作“合葬”。无疑,合葬是从葬仪上而言的;而墓碑志则称为“合会”和“娉会”,再考之《通典》,有如下记载:
   “禁迁葬者与嫁殇者。”郑玄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郑众云:“嫁殇者谓嫁死人,今时娶会是也。”则俗谓之冥婚也。
   郑司农说,“嫁殇者”在当时称作“娶会”。郑司农就是东汉经学家郑众,据《后汉书·郑兴传》记载,郑众在汉明帝时为给事中,章帝时为大司农,卒年为公元83年。“今时娶会是也”,可见冥婚在东汉时被称为“娶会”,而墓碑志所记载的“合会”和“娉会”,与“娶会”当为一意。杜佑生活在中唐,他在唐代宗大历初年(约766年)开始撰写《通典》,至唐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上表进书。在这个时期,“娶会”就被称为“冥婚”了。
   关于冥婚名称的变迁,还可以考之如下材料:
   《北史·穆崇传》:正国子平城,早卒。孝文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冥婚。
   《魏书·穆崇传》记载:子平城,早卒。高祖时,始平公主薨于宫,追赠平城驸马都尉,与公主合葬。
   上述为同一史料见于不同史书的记载,其文辞大同小异,犹可注意的是,前者是“冥婚”,后者是“合葬”。《魏书》的撰写者是魏收,他于北齐天保二年(551年)开始动笔,三年后书成,在他的笔下,冥婚被称为“合葬”;《北史》是由唐代的李延寿撰写,该书成于唐高宗显庆四年(659年),在李延寿的笔下,他将合葬改为“冥婚”,这是“冥婚”这一称谓源于唐朝的另一个证据。关于冥婚名称之由来,尚可考之于如下出土墓志:
   《大唐象州使君第六息故韦君之墓志铭》:“君以年幼未壮,随父之官,属南方卑湿,为兹遘疾。其父命令还北,而君誓不违离。砭药虽加,膏肓靡效。以大唐贞观廿年五月廿八日卒于官舍,时年廿一,……竟未婚媾。粤以廿一年岁次戊申五月辛巳五日乙酉,返葬于洪固原之大茔,礼也。仍以故太子仆崔思默亡女侩会葬。”
   《大唐故贾君墓志铭并序》:“君年四岁而丧父,母乃抚养幼孤,……不幸而死,以显庆五年正月廿二日卒于清化里第,年十七,未有伉俪焉。即以聘卫氏女为暝婚,卫夫人也。……以其年二月二日合祔于北芒之原。”
   考贞观廿年为公元646年,显庆五年为公元655年,根据以上墓志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汉代的“会葬”“娶会”到唐代“冥婚”的称谓,这个时间段大约在公元646年到655年之间,也就是唐太宗贞观末年到高宗显庆年之间。
   再从字义上考证,《说文解字》对“冥”字释义:“冥,幽也。从日从六,冖声。日数十。十六日而月始亏幽也。”许慎为东汉的学者,也就是说在东汉时候,“冥”只有“幽暗”之意。而“冥婚”之“冥”,所指就是阴间之意了。阴间的观念形成,是在东汉道教兴起之后,加之教随后的传入,才逐步形成;被民间接受,成为一种普遍的观念,尚需要时间,从字义考察看,“冥婚”这个称谓也只能产生在东汉之后,也就是说,必须是”冥”字赋予了“阴间”之意,才能有冥婚的说法。
   清儒说:“嫁殇,汉曰娶会,唐曰冥婚。”这个判断是极有见地的。通过上述考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冥婚逐步成为流行的说法并被广泛接受,当在唐太宗贞观末年到高宗显庆年之间。

三、冥婚与儒家礼仪的“冲突”

   《周礼·地官》曰:“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冥婚”之所以被禁止,郑玄的意见是“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就冥婚的程序来看,婚礼是整个仪式的第一步。儒家重视婚仪,认为:“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所以婚礼就有一个比较繁琐的程序“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纳徵、请期,皆主人筵几於庙,而拜迎於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於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礼记·昏义》)礼的本质在于维护秩序,婚礼的重要性在于“继往开来”,作为人生的重要礼仪,婚礼就要重视程序:“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内则》)。“礼义陵迟,男女淫奔”,(《诗经·王风·大车序》)则往往是末世的征兆。郑玄所谓的“生不以礼相接”,就是指冥婚不符合儒家婚礼的程序,这是遭遇反对的一个原因所在;另一方面,就是冥婚不能给双方带来子息,所以就不能实现“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的作用,这也是一些冥婚的举办者,往往要给其人认领后嗣的原因所在了,一方面是对亡灵的慰藉,另一方面就是对礼仪缺失的弥补。
   再从冥婚起源上看,前已论证:“冥婚”源于殉葬。儒家对殉葬是极为厌恶的:“孔子谓为明器者知丧道矣,备物而不可用也。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涂车、刍灵,自古有之,明器之道也。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不殆於用人乎哉!”《礼记·檀弓下》孔子认为,除了纸扎的草人之外,以木偶来陪葬,都是“不仁”的,因为这太接近以人殉葬了。荀子是坚持厚葬的,但在殉葬这个问题上也是持强烈反对意见:“刻死而附生谓之墨,刻生而附死谓之惑,杀生而送死谓之贼!”(《荀子·礼论篇》)
   由此看来,冥婚与殉葬呈“类比关系”,所以也就会受到儒家的批判:比如孔子,连用木偶陪葬都反对,推而言之,对这种近乎殉葬的做法,抱着反对的态度也是情理之中。所以,后来秉持儒家正统观念者,对冥婚也必然有轻慢之语了:
   原女早亡,时太祖爱子仓舒亦没,太祖欲求合葬,原辞曰:“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
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太祖乃止,徙署丞相徵事。
   帝爱女淑卒,帝痛之甚,追谥平原懿公主,立庙洛阳,葬于南陵。取甄后从孙黄兴与之合葬,追封黄为列侯,为之置后,袭爵。帝欲自临送葬,又欲幸许。司空陈群谏曰:“八岁下殇,礼所不备,况未期月,而以成人礼送之,加为制服,举朝素衣,朝夕哭临,自古以来,未有此比。而乃复自往视陵,亲临祖载!愿陛下抑割无益有损之事,此万国之至望也……”
   邴原和陈群都是当时有声望的士大夫,他们都对冥婚持反对态度,理由是“非礼也”;而曹操及其孙明帝没有表现出“恼怒”,一方面表明他们的心胸与气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邴原和陈群代表的是合乎古礼的主流意见。
   《三国志·武文世王公传第二十》记载,“武皇帝二十五男”。除邓哀王仓舒之外,因早殇无子的尚有6位:“丰愍王昂字子脩。弱冠举孝廉。随太祖南征,为张绣所害。无子。”“济阳怀王玹,建安十六年封西乡侯。早薨,无子。”“范阳闵王矩,早薨,无子。”“临邑殇公子上,早薨。”“刚殇公子勤,早薨。太和五年追封谥。无后。”“谷城殇公子乘,早薨。太和五年追封谥。无后。”“灵殇公子京,早薨。太和五年追封谥。无后。”
   这6位公子死后均获得封谥,一些年长的还过继了宗室子弟;但据记载,曹操只为仓舒举办了冥婚,而这种葬俗没有普及到其他公子身上,一方面说明了曹操对曹冲的爱怜,另一方面也说明冥婚并不是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一种礼仪。直到唐五代,冥婚还是被遭到非议的一种葬俗:
   初,郑馀庆尝采唐士庶吉凶书疏之式,杂以当时家人之礼,为《书仪》两卷。明宗见其起复、冥昏之制,叹曰:“儒者所以隆孝悌而敦风俗,且无金革之事,起复可乎?婚,吉礼也,用于死者可乎?”乃诏岳选文学通知古今之士,共删定之。岳与太常博士段颙、田敏等增损其书,而其事出鄙俚,皆当时家人女子传习所见,往往转失其本,然犹时有《礼》之遗制。
后唐明宗皇帝系沙陀部人,李克用养子,受到汉文化熏陶,所以他认为冥婚乃不合古礼之为,故让手下的文人学士将郑馀庆所修订的《书仪》删改。就这段史料,有学者撰文说:
   刘岳等人研究一番後认为,冥婚“出鄙俚,皆当时家人女子传习所见……,公卿之家颇遵用之,至其久也,又益讹谬可笑矣”,否定了冥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其实,郑馀庆虽清俭读经,却并非纯儒。
   首先,论者误读了《新五代史·刘岳传》,“而其事出鄙俚,皆当时家人女子传习所见”,是《新五代史》作者欧阳修对刘岳等人的批判,以为他们学识不够,所编写的《书仪》鄙陋不堪,而并非是“刘岳等人研究一番后认为”云云;然后在此基础上批评郑馀庆“并非纯儒”云云,就有点“求全之毁”了。比如周一良就认为:“郑余庆四朝居将相之任,出自讲究门风礼法的荥阳郑氏,熟悉典章礼法制度,由他领衔修撰《吉凶书仪》是合乎情理,又十分合适的。”关于冥婚的态度,到宋代也是被主流意见所反对的,宰相欧阳修在《刘岳传》评论说:
   呜呼,甚矣,人之好为礼也!在上者不以礼示之,使人不见其本,而传其习俗之失者,尚拳拳而行之。五代干戈之乱,不暇于礼久矣!明宗武君,出于夷狄,而不通文字,乃能有意使民知礼。而岳等皆当时儒者,卒无所发明,但因其书增损而已。然其后世士庶吉凶,皆取岳书以为法,而十又转失其三四也,可胜叹哉!

四、冥婚渐成“流俗”的唐代

   在正史的记载上,唐代是冥婚盛行的时代,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其一,就是史料中关于冥婚的记载增多,如姚平对唐代墓志及见于正史的冥婚做了统计,见于史料的冥婚共有十一起,“十一位冥婚新娘的家庭背景与新郎的家庭背景大致相符,两人出自平民,八人出自贵族,一人是皇室亲属。”[]而皇室举办的冥婚也多于其他朝代: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卷三十六:重润风神俊朗,早以孝友知名,既死非其罪,大为当时所悼惜。中宗即位,追赠皇太子,谥曰懿德,陪葬乾陵。仍为聘国子监丞裴粹亡女为冥婚,与之合葬。
《旧唐书·萧至忠传》卷九十二:韦庶人又为亡弟赠汝南王洵与至忠亡女为冥婚合葬,及韦氏败,至忠发墓,持其女柩归,人以此讥之。
   《旧唐书·肃宗代宗诸子》:敬用追谥曰承天皇帝,与兴信公主第十四女张氏冥婚,谥曰恭顺皇后。
   《大唐赠并州大都督淮阳王韦君墓志铭》:王讳泂……春秋一十有六……制以王年未及室,灵榇方孤,求淑魄于高门,代姻无忝;结芳神于厚夜,同穴知安。乃冥婚太子家令清河崔道猷亡第四女为妃而会葬焉,盖古之遗礼也。
   其二,受到冥婚这种民俗的影响,文学创作中大量出现与冥婚故事相关的故事。《太平广记》卷三三三《季攸》、《长洲陆氏女》,卷三三四《王乙》,卷三七一《曹惠》,卷三八〇《魏靖》,都是唐人所记的与冥婚相关的故事。 
   其三,冥婚成为流俗,基本被世俗接受,比如郑余庆所做的《书仪》,就将冥婚列入。而敦煌发现的民间书仪,也可以证实冥婚在民间的流行与接受。
   男女双方家长互通婚书,然后迁葬,各祭其殇子:
   父告子曰:告汝甲乙,汝既早逝,大义未通,独寝幽泉,每移风月。但生者好偶,死亦嫌单,不悟某氏有女,复同霜叶。为汝礼聘,以会幽灵。择卜良辰,礼就合吉。设祭灵右,众肴备具,汝宜降神就席尝飨。
   女家祭女依男法:告汝甲乙,尔既早逝,未有良仇。只寝泉宫,载离男女。未经聘纳,祸钟德门,奄同辞世。二姓和合好,以结冥婚。择卜良时,就今合棺。
   “白骨同棺”,象征男女婚媾,最后双方共行墓祭,此为起圹文:
   讫在墓祭……今既二姓合好,礼媾冥婚,白骨同棺,魂魄共合,神识相配,何异生存。吉在壬辰,速离高圹。内外悲怆,弥切勿怀,设祭墓文,汝宜尚飨。
   此外,应当关注到冥婚名称的变化,由“嫁殇”而“合葬”,而“会娶”,直到唐代的“冥婚”,从其字义上看,就是祛除其悲剧的色彩,而增加其喜庆的氛围,将其由凶礼转化为嘉礼,这就更符合民众的心理需求,从而迎合世俗的心理诉求。
   综合学者研究成果,一般以为,冥婚的原因不外如下几个原因:一、相信鬼魂实有,冥婚可以慰藉未婚娶而早殇的亲人;二、借冥婚炫耀富贵地位,并结交权贵;三、佛教思想的影响;四、冥婚可以让死去亲人入祖坟,承接后嗣。唐代盛行冥婚,更有如下原因:
其一,隋唐以来,礼仪制度驰废,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旧籍於礼仪特重,记述甚繁,由今日观之,其制度大抵仅为纸上之空文,或其影响所届,止限於少数特殊阶级,似可不必讨论,此意昔贤亦有论及者矣。如新唐书壹壹礼乐志云:由三代而上,治岀於一,而礼乐达於天下,由三代而下,治岀於二,而礼乐为虚名。及三代已亡,遭秦变古,后之有天下者,自天子百官、名号位序、国家制度、宫车服器,一切用秦。至於三代礼乐具其名物,而藏於有司,时岀而用之郊庙朝廷,……自搢绅大夫从事其间者皆莫能晓习,而天下之人至於老死未尝见也。
其二,唐皇室有胡人血统,所以不甚重视礼仪。
   刘盼遂的《李唐为蕃姓考》及王桐龄的《杨隋李唐先世系统考》,均认为李氏为拓跋族之后裔;而陈寅恪在《李唐氏族之推测后记》一文中则主张:
   李唐先世本为汉族,或为赵郡李氏徙居柏仁之“破落户”,或为邻邑广阿庶姓李氏之“假冒牌”。既非华盛之门,故渐染胡俗,名不雅驯。
   正因为唐皇室有着少数民族的血统,所以影响到世风,就更为宽容,《朱子语类》历代三曰:“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骆宾王在《讨武曌檄》中有“陷吾君于聚麀”之语。与王室内部的乱伦之为相比较,冥婚也算不得什么违反礼仪之事了。
   然而,传统礼乐文化思想并没有泯灭,其如地火,忽明忽暗地在燃烧着,在发生着作用。即使较为开放的唐朝,我们还可以听到另一种声音,比如白居易的一篇判词:
   得景嫁殇,邻人告违禁。景不伏生而异族,死岂同归。且非合祔之仪,爱抵嫁殇之禁。景夭婚是恤,窀穸斯乖:以处子之蕣华,迁他人之蒿里。曾靡卜于鸣凤,各异室家;胡为相以青乌,欲同宅兆。徒念幼年无偶,岂宜大夜有行?况生死宁殊,男女贵别:纵近倾筐之岁,且未从人;虽有游岱之魂,焉能事鬼?既违国禁,是乱人伦。谋征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
   就这篇判词内容来看,景家为幼年死去的女儿举办冥婚,被邻居告发。这就有两种可能:一个就是借公义来泄私愤,邻居内心未必反对冥婚,但这却可以作为借口;二就是邻居确实坚守着《周礼》,因为判文就是“嫁殇”,由此可见,《周礼》关于禁止迁葬和嫁殇的规定,在礼法上还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尺度。
   也可看出,在唐朝尚有一种坚持正统礼仪的社会舆论,以为冥婚不合人伦,不过以判文观之:“谋征媒氏之文,无抑邻人之告”,在白居易看来,这不是一件什么大事情,这也可以看出唐朝士大夫对冥婚的态度。

五、“火葬”对“冥婚”的影响

   有宋两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高峰。陈寅恪先生曾经断言:
   “吾国近年之学术,如考古历史文艺及思想史等,以世局激荡及外缘薰习之故,咸有显著之变迁。将来所止之境,今固未敢断论。惟可一言蔽之曰,宋代学术之复兴,或新宋学之建立是已。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后渐衰微,终必复振。”
   因为造纸和印刷术的发明,宋代的史学极为发达,文人士大夫更喜欢撰写野史笔记,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就是数量多:“据不完全统计,大体完整地保存到现在,或有部分内容保存到现在的这类书籍,约有四百至五百种之多。如果加上已经失传了的,还不知道有多少。宋代笔记作者和书籍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魏晋南北朝隋唐等朝代的总和。”另一方面,就是纪实性加强,明人所编《五朝小说》的序言中论及宋人笔记说:“唯宋则出士大夫手,非公余纂录,即林下闲谭。所述皆生平父兄师友相与谈说,或履历见闻、疑误考证;故一语一笑,想见先辈风流。其事可补正史之亡,裨掌故之阙。”但是,冥婚的记录却只有如下两条:
  康誉之《咋梦录》记载:
   北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者,两家命媒互求之,谓之鬼媒人。通家状细帖,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得卜,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帔等毕备,媒者就男墓,备79/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酒果,祭以合婚。设二座相并,各立小幡长尺馀者于座后。其未奠也,二幡凝然直垂不动。奠毕,祝请男女相就,若合卺焉。其相喜者,则二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为动且合也。又有虑男女年幼,或未娴教训,男即取先生已死者,书其姓名、生时以荐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母使婢之属。既已成婚,则或梦新妇谒翁姑,婿谒外舅也。不如是,则男女或作祟,见秽恶之迹,谓之男祥女祥鬼。两家亦薄以币帛酬鬼媒。鬼媒每岁察乡里男女之死者而议,资以养生焉。
   宋人周去非在笔记中记载:
   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昔魏武爱子苍舒卒,聘甄氏亡女合葬。明帝爱女淑卒,娶甄氏亡孙合葬。钦之迎茅娘,夷风也,曹氏父子直为冥婚,岂足尚哉!
   研究者往往将上述材料作为冥婚盛行于宋代的证据,但这单薄的记载是没有说服力的:如前所言,宋朝是封建王朝经济文化发展的高峰,史学尤其发达,特别是野史笔记小说更多,那么就可以质疑:喜好搜奇猎怪的士大夫们,为何在其笔下基本没有涉及冥婚的记录?这足可见:冥婚盛行于宋代只是一种想当然的说法。无论是康誉之的记载,还是周去非的笔记,有个共同点:冥婚的发生地均为比较落后的地区,因为地理偏远,就为旧俗的保存创造了条件,这也可以看做是历史上的遗留罢了。
冥婚在宋代一蹶不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丧葬制度的变革:儒家的丧葬观受到了外来佛教的干扰,人口增加带来的人地矛盾,商品经济发达使民间生活方式愈加世俗化,尤其表现在丧葬仪式上,火化尸骸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葬式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火葬最为盛行的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和佛教的世俗化,给宋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对人们的社会意识和风俗习惯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变化和影响反映在丧葬上,便是传统的儒家丧葬观的动摇和火葬风气的盛行。
   火化的盛行,必然会动摇主流意识形态,作为统治者,是不能熟视无睹的,宋太祖建隆三年朝廷下诏书曰:
   三月丁亥,诏曰:“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也。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
   关于火葬,无论是正史,还是文人笔记,都有不少记载;但由于有宋两代政治上的宽容,作为政府根本无力扭转这一趋势,甚至有皇室成员也使用了火葬:
   皇侄孙士弇,嘉祐五年五月十九日生。明年以宗室长子既赐名,遂除太子内率府副率。后二年,今天子即位,迁右监门率府率。其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疾卒,甫四岁,火而寓骨於都城之西大慈佛祠。
   对于骨灰的处理,徐吉军将其总结为三种方式:一是焚尸后,将骨灰放入木盒或陶罐,然后埋入墓中;二是尸体火化后,将骨灰存放于寺院或漏泽园中,也有的存放于家中,逢节祭奠;三是焚尸后将骨灰弃于野外或水中。葬式的改变,尤其骨灰保存方式的改变,使得冥婚的实现已经不大可能,这就是冥婚在宋代式微的原因所在。
   到了元代,一方面蒙古族的葬式大异于汉族,明朝的文人笔记记载说:
   元朝官里。用梡木二片。凿空其中。类人形大小合为棺。置遗体其中。加髹漆毕。则以黄金为圈。三圈定。送至其直北园寝之地深埋之。则用万马蹴平。俟草青方解严。则已漫同平坡。无复考志遗迹。
   葬后灭迹,不留踪迹,一方面使得后来者难以盗墓,另一方面就没有可能举办二次葬的冥婚。类似的记载见于正史《元史·祭祀志》,甚至当时来华的外国使节笔记如《柏朗嘉宾蒙古行纪》亦有记载。
   马可波罗也记载了元代火葬仍然盛行于汉人:
   从新州马头发足,南向骑行八日,沿途所经诸地,在在皆见有环墙之城村甚众,皆大而富丽,工商茂盛,人死焚其尸,臣属大汗,使用纸币。
   另一方面,元政府对于火葬也是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如《元典章》记载:
   “北京路申:‘同知高朝列牒:伏见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之。照得古者圣人治丧,具棺椁而厚葬之。今本路凡人有丧,以火焚之。实灭人伦,有乖丧礼。’本省看详:今后除从军边远,或为羁旅,从便焚烧外,据久居土著之家,若准本路所申相应。”准此。送礼部议得:“四方之民,风俗不一,若便一体禁约,似有未尽。参详:比及通行定夺以来,除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外,据土著汉人,拟合禁止。如遇丧事,称家有无,置备棺椁,依理埋葬,以厚风俗。”
   这段材料也说明,一方面火化依旧盛行,另一方面政府对火化以宽松的管理态度。由此看来,冥婚一如宋代,冥婚依然式微。论者经常以下述材料作为元代冥婚盛行的证据:
   彼等尚有另一风习,设有女未嫁而死,而他人亦有子未娶而死者,两家父母大行婚仪,举行冥婚。婚约立后焚之,谓其子女在彼世获知其已婚配。已而两家父母互称姻戚,与子女在生时婚姻者无别。彼此互赠礼物,写于纸上焚之。谓死者在彼世获有诸物。
   在该条目下有注解曰:
   “此风盖出于鞑靼, 而非出于中国。据Petis de la croix (彼狄士-地-拉-克罗伊克斯)所引波斯某著作家之说, 此风乃由成吉思汗所提倡, 用以密结其臣民之友谊者。见一二O五年颁布法令第十九条。今日(十七世纪末年) 鞑靼人尚适用之。”
   如果认可《马可波罗行记》的真实性,那么就可以认为:冥婚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民俗,完全消失是比较困难(如果没有“火种”,在明清卷土重来是不可能的),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这一民俗必然被保留着,随着蒙古人入主中原,游牧文化与农耕文化之间相互影响,这种民俗极有可能在一定范围依然存在,但这种影响是局部的,也必然是有限的。

六、“冥婚”在明清的“复活”

   《大明律·礼律·丧葬》规定:“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大清律·仪律》对毁弃尸体规定的更为细密:“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在高压政策之下,曾一度盛行的火葬在明清时期终为土葬所代替。
   此外,“明清时期中国的民间丧仪,与儒家注重伦理等级的丧葬礼仪相比,则具有人鬼相杂的特征。它一方面充满着人情味,另一方面又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所以,作为冥婚起源的殉葬,又死灰复燃:
   初,太祖崩,宫人多从死者。建文、永乐时,相继优恤。若张凤、李衡、赵福、张璧、汪宾诸家,皆自锦衣卫所试百户、散骑带刀舍人进千百户,带俸世袭,人谓之“太祖朝天女户”。历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犹用其制,盖当时王府皆然。至英宗遗诏,始罢之。
   有燉,正统四年薨,无子。帝赐书有爝曰:“周王在日,尝奏身后务从俭约,以省民力。妃夫人以下不必从死。年少有父母者遣归。”既而妃巩氏、夫人施氏、欧氏、陈氏、张氏、韩氏、李氏皆殉死,诏谥妃贞烈,六夫人贞顺。
   再考之如《万历野获编》、《朝鲜李朝世宗实录》等笔记记载,就可以明确:在明英宗之前,殉葬是明朝皇族中一个普遍现象。清朝初期,满族继续保持着殉葬这种陋俗;虽然清太宗皇太极曾经禁止强迫殉葬,但是对于自愿殉葬的现象,还是仍旧给予表彰:“定丧祭例,妻殉夫者听,仍予旌表;逼妾殉者,妻坐死。”(《清史稿·太宗本纪一》)方拱乾在《宁古塔志》中记载:“男子死,必有一妾殉,当殉者即于生前定之,不容辞,不容僭也。当殉不哭,艳装而坐于炕上,主妇率其下拜而享之。及时,以弓弦扣环而殒。倘不肯殉,则群起而搤之死矣。”
   明代项贞女的故事经常被研究者用作冥婚盛行的例证,而其本事则实为自杀以殉夫之实例,与统治者的杀殉比较,不过前者是自愿后者是强迫罢了,这从侧面再次证明冥婚和殉葬的渊源:
   项贞女,秀水人。国子生道亨女,字吴江周应祁。精女工,解琴瑟,通《列女传》,事祖母及母极孝。年十九,闻周病瘵,即持、燃礼佛,默有所祝,侍女辈窃听,微闻以身代语。一日,谓乳媪曰:“未嫁而夫亡,当奈何?”曰:“未成妇,改字无害。”女正容曰:“昔贤以一剑许人,犹不忍负,况身乎?”及讣闻,父母秘其事,然传吴江人来,女已喻。祖母属其母入视,女留母坐,色甚温,母释然去。夜伺诸婢熟睡,独起以素丝约发,衣内外悉易以缟,而纫其下裳。检衣物当劳诸婢者,名标之,列诸床上。大书于几日:“上告父母,儿不得奉一日欢,今为周郎死矣。”遂自缢。两家父母从其志,竟合葬焉。
   明末清初书法家、史学家,与朱彝尊、严绳孙并称“江南三布衣”姜宸英,在他的文集中记载了自己亲历的一次冥婚:
   无锡黄君子某聘钱氏女,未婚,男女皆没,两家父母谋合葬焉……两家父兄皆守道君子宜安所出,或谓礼缘人情,情生于人之所不自己,今两家各哀其所生,至不惜越礼而为之,其友又思助其哀而作为歌诗以相勉,见睦姻之意,皆本于其所不自己者也。传曰:礼失求之野噫,其野也,其诸亡乎礼者之礼與?
   姜氏反对冥婚的理由,与一千多年前邴原几乎不谋而合:“合葬,非礼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训典而不易也。若听明公之命,则是凡庸也,明公焉以为哉?”
   姜宸英是邴原的千古知音。
   尤可注意的是,冥婚这种风俗,一直盛行于以山西为代表的北方,史料多有记载,直到明清也是如此:
   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未娶而死,其父母俟乡人有女死,必求以配之,议婚定礼纳币,率如生者,葬日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
   山西冥婚。俗有所谓冥婚者,凡男女未婚嫁而夭者,为之择配。且此男不必已聘此女,此女不必已字此男,固皆死后相配者耳。男家具饼食,女家备奁具。娶日,纸扎男女各一,置之彩舆,由男家迎归,行结婚礼。此事富家多行之,盖男家贪女家之匳赠也。此风以山右为盛,凡男女纳采后,若有夭殇,则行冥婚之礼。女死,归於壻茔。男死而女改字者,别觅殇女结为婚姻,陬吉合葬,冥衣、楮镪,备极经营,若婚嫁然。且有因争冥婚而兴讼者。
   孟县李某夜行,为群鬼所嬲,惧甚。见前途有灯光,趋赴之,则小屋三间,中有一女,谓之曰:“君如畏鬼,可止宿此门外,即无伤矣。男女有别,不敢请入室也。”李从之,遂卧于地。女又谓之曰:“至晓,君当行,诘朝有事,幸毋相扰。”及天明,视之,在一小冢侧,无屋也。俄有数人来发冢,舁其棺去。问之,曰:“棺中乃某氏处女,未嫁而死。今其父母用嫁殇之法,与某氏子为冥婚,故迁其棺与合葬也。”
   华亭顾秉藻幼而慧,父母皆奇爱之。咸丰辛酉,粤寇扰江苏,与诸昆弟奉其母避于沪,得疾而卒。临终,牵母衣,请以仲兄子礼枢为嗣,母泣而许之。无何,母亦卒。及乱定,还里,诸昆弟将如母命,而以秉藻未娶,不得有嗣。适金山钱氏有女,未许嫁而死,与秉藻年相若也。遂媒合之,倣迎娶之礼,迎其枢归,合葬于秉藻之墓。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冥婚的发生地,以时间来看,明清两代有“死灰复燃”之势;从地域来看,则一般盛行于以山西为主的北方,北风南渐,冥婚现象在南方也偶有发生。清代梁绍壬在《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冥婚”条中说:“今俗男女已聘未婚而死者,女或抱主成亲,男或迎柩归葬,此虽俗情,亦有礼意。”考梁绍壬为道光辛巳举人,后官至内阁中书。作为士大夫高官,故梁氏的观点,基本可以代表明清以来官方的观点,冥婚大盛于明清两代,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是有其根基的。

七、在“凶礼”和“嘉礼”之间徘徊的冥婚

   周礼内容广博,就一般分类来说,可以将其归为五种。《周礼·小宗伯》曰:“掌五礼之禁令与其用等。郑司农云‘五礼,吉、凶、宾、军、嘉。’”《周礼·大宗伯》“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祇,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五礼基本上涵盖了社会与人生的方方面面,从而成为维系社会运转的基本伦理制度。
   礼仪的起源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史记·礼书》说:“礼由人起。人生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忿,忿而无度量则争,争则乱。先王恶其乱,故制礼义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穷于物,物不屈于欲,二者相待而长,是礼之所由起也。故礼者,养也。”所以,任何礼仪的制定,都需要符合人性人情:“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礼仪的功用在于处理三种社会关系:“人与神的关系,人与鬼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
冥婚包括两个过程,先婚娶,后丧葬。从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冥婚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礼仪,一方面要调整活人与死者的关系,即人与鬼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从前者来看,当为凶礼之一的丧礼;从后者来观,就应是嘉礼之一的婚礼。也就是说,从不同角度看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从冥婚最早的记载来看,冥婚就是媒氏的职责。《说文解字》对“媒”的解释为:“媒,谋也,谋合二姓。”段玉裁注:“《周礼》‘媒氏’注曰:媒之言谋也,谋合异类使和成者。”媒就是负责婚姻之类的官员。《周礼·地官》中媒氏的职责包括如下几项:
   1.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2.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3.禁迁葬者与嫁殇者。4.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再从《周礼》中媒氏所执掌职责来看,前两者为嫁娶之事,第四者是夫妻争讼,第三者就是管理“迁葬”与“嫁殇”;由此,从《周礼》的职责划分角度看,无疑就是把“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列为嘉礼。
作为研究对象,冥婚时而被归为嘉礼,比如清代的赵翼在《陔余丛考》一书中,惠士奇在《礼说》一书中,江永在《周礼疑义举要》一书中,均将其列为嘉礼,《清稗类钞》中将冥婚归为婚姻类,也将其视为嘉礼。在《通典》卷一百三“禁迁葬议”条中,唐代的杜佑将冥婚列为凶礼;清代的徐乾学,在他编写的《读礼通考》中,也将冥婚列为凶礼。在近代的研究论著中,研究婚俗的学者将其列为嘉礼,研究葬俗的研究者将其列入凶礼,也就是说,面对同样的材料,从不同角度去解读,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也反应了冥婚作为民俗内容的丰富与复杂。
八、被误读的“冥婚”
   作为有悠久历史渊源的冥婚,其研究实从清儒开始,清代学者赵翼在《陔余丛考》一书中,对历代正史中关于冥婚的记录做了一番清理工作,基本理清了冥婚的源流变迁;之后以惠士奇、徐乾学等为代表的清儒,在各自的礼学研究专著中,对冥婚做了评点式的研究,对冥婚做比较深刻研究的,当属民国时期的民俗学家黄石,他撰写的《冥婚》一文,对冥婚的形式做了简单划分,对冥婚的原因做了探讨。近年来,以冥婚研究作为选题的研究者渐多,然而,在这些研究成果中,我们也发现,或许出于猎奇心理,冥婚的研究范畴不断被扩大,一些研究案例,已远远脱离了冥婚的研究范畴,无限制的扩大冥婚的范畴,就会失去“准的”。
   问题一:把一些张扬灵异鬼故事纳入冥婚的研究中。如《列异传》中的“谈生”、牛僧孺的《玄怪录》中的“曹惠”,这类故事内容大多张扬灵异,是“借他人酒杯,浇自己块垒”的游戏笔墨,可以当做冥婚民俗对故事创作的影响,将其作入真实冥婚研究对象,是大可商榷的。
   问题二:对正史材料的误读,就导致了研究成果的偏差。即使大学者如赵翼者,也不能避免,比如他相信北魏有扮演死人的“魂人者”,是为冥婚的证据:
   《魏书·高允传》:“古者祭必立尸,使亡者有凭耳。今已葬之,魂人但求貌类者,事之如父母,燕好如夫妻,损败风化,莫此为甚”。然则北魏时又有所谓魂人者。[]
   上述这段材料,赵翼的句读颇有问题,“今已葬之,魂人但求貌类者”,此句读方法有误,正确句读是:“今已葬之魂,人但求貌类者”。(现中华书局版《北史·高允传》《魏书·高允传》均做此种句读)“魂人”一说,误导了不少后来的研究者,很多学者不辨,盲从盲信,就误导了研究结果:“北魏时,又有所谓‘魂人者’,亦冥婚之类,并见赵氏考据。”一些研究者不加辨别,所引用材料出于正确版本,却受前代研究者影响,还是以为“北魏时出现所谓‘魂人者’”。
   北魏的风俗,择有貌类似已死亲人者,将其作为“尸”供奉起来,这实在与冥婚并没有关系,此种现象在史书上记载颇多:“孔子既没,弟子思慕,有若状似孔子,弟子相与共立为师,师之如夫子时也。”(《史记·仲尼弟子列传》)这种民俗现象,按照西方的民俗学理论,当为交感巫术的一种。
   问题三:将本为夫妇的合葬,列为冥婚,实际上,冥婚当指没有完婚之男女,因为各种原因死去,其家人为其举办婚礼,然后合葬,婚姻之内男女夫妇的合葬,就不能视作冥婚了。比如有研究者将《孔雀东南飞》故事作为冥婚研究的文本,这无疑是扩大了冥婚的研究对象。 
   问题四:对于前人成果盲从盲信,比如冥婚在宋代基本是处于消歇状态,但研究者凭借着一鳞半爪的笔记材料,就以为冥婚大盛于宋代,真是大错特错,对于文献资料保留不易的先秦,我们可以以孤证作为证据,对于史料比较完整的宋代,就应该秉持“孤证单行,难以置信”的观点了。


原文刊发于《中原文物》2014年第6期,注释详见纸质版


开卷有益

民风民俗文化民俗学考古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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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顾春军:“冥婚”流变考论发布于2021-06-20 11: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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