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侍廷里僤约束石券是1977年12月在河南偃师县城南20公里的缑氏公社(乡)发现的。石券高154、宽80、厚12厘米。正面阴刻隶书12行,共213个单字。(注释1)为方便检阅,现将全文按原碑款式誉录如下:


01)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

02)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

03)迺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

04)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

05)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客田借与,得收田

06)上毛物谷粮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

07)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

08)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

09)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

10)田。它如约束。單侯、單子阳、伊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

11)□□、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于伯先、于孝、

(12)左巨、單力、于稚、錡初卿、左中孝(?)、尹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该石券的发现引起了海内外学者的关注,各地学者对石券相关问题相继发表了颇有见地的论文。讨论的问题除对文字的释读勘误外,主要集中在单的名称与性质、历史延脉等方面。

 

一、关于僤的名称与规模


单作为一种组织先秦就存在,从铜器铭文、秦代简牍、两汉印章以及碑刻资料看,或名单,或名僤、(土单)、弹,也有写作(艹單)的,商周铜器铭文与汉印大多写作“单”、“僤”。但是,商周铭文之单与秦汉之单在性质上是不是一脉相承的组织,学界颇有争议。单的本义是什么,秦汉时构建一种组织为何名单(僤、弹)也没有一个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根据建单的目的或活动范围,可以将单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里为范围,为里人入单者提供救助,如侍廷里僤,宜事里僤等,我们暂且称之为里单;另一类则是为某一专项事务成立的单,如79/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酒单(《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第993号)、正卫弹等。这里主要据侍廷里僤材料说明一下里单的问题。(注释2)

所谓里单,就是以居民生活的行政单位里为构建基础,其组建成员不超出里的范围。从侍廷里单看,其成员应为侍廷里内的居民,包括侍廷里的父老等。《岳麓书院藏秦简》(三)案例七记载秦国末年一案例,涉及到单这种组织:(注释3)

本案的秦大夫沛,有妻名危,并与一位名(女冤)的妾同居,先后生了四个子女:(義)、(女夹)、必、若。沛的妻子与沛结婚十年后死去,沛没有再娶妻。沛先后给妾(女冤)办理了免婢为庶人、立女冤为妻及让在乡里办理了入宗等手续。沛与女冤同居六年后,沛死,其子(義)代为户、爵其后,并继承了沛生前的店铺和客栈。“沛(生前)告宗人、里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欲令女冤入宗,出里单赋,与里人通饮食”,宗人、里人同意后,女冤才能入宗成为里的一名正式成员,由此取得同里人一样的各种权益。通过此案可知,该单是由里组建的,入宗、出里单赋是一回事。所以入单、入宗要经宗人、里人同意。这个宗人应是族长、里父老一类人物,而里人应当为里的行政首领。

1955年四川宜宾市翠屏村发掘出土有汉墓砖,其中两方砖铭如下:(注释4)

 

 

两方砖铭释文为:

此宜世弹当然是宜世里所建之弹。汉印中还见有“良里弹印”、“工里弹印”(注释5),因此秦汉在里一级行政组织建立单(弹)是较为普遍的。这类单是为解决里中成员困难,救济单内成员而建立的自助组织。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侍廷里所建之单的名称问题就容解决了。

石券铭文“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此句有不同的标逗法。宁可先生标逗为:“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并称此僤为“父老僤”、“侍廷里父老僤”。(注释6)林甘泉先生认为,单与里并非一致,还是“称为侍廷里父老僤要更恰当一些”。(注释7)张金光先生也认为,“此僤名应定为‘侍廷里父老僤’”,“此僤是一个以一定地缘为本的民间组织,其成员局限于侍廷里的范围,又其组建之目的,在于为解决侍廷里父老一职的费用补偿问题”。(注释8)如果认为此僤依托里的基层组织而建,其成员不超出侍廷里的范围,称为“侍廷里僤”为宜,于季既是侍廷里的父老,又是新建僤的祭尊,故“祭尊”非僤名。我们认为俞伟超先生的断句可从,但“主疏”二字应属下断。台湾学者杜正胜认同俞文称为“侍廷里僤”、及侍廷里的父老,亦是新建僤祭尊的观点。(注释9


二、建僤人员的职务与人数


确定了侍廷里僤的名称,对于僤内各职务的认定具有帮助。侍廷里僤碑文首句,俞文断句为:“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俞文114页)王子今释文:“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注释10)张金光先生断句为:“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并认为,主疏是僤中掌理文书者,为侍廷里中主要管理者。(注释11)俞文、王文认为于季是侍廷里父老,同时也是僤祭尊,即这个僤是侍廷里组建,因此单名也是侍廷里僤。二者的区别是俞文认为“主疏”为动谓,王文认为应属下读为“主疏左巨”,这一点与张金光先生一致。山明认为主疏是职务,“主疏”就是“主簿”;并考证,居延汉简的备品记录或称为“守御器簿”(506.1),或称为“器疎”(220.18),即是“簿”与“疎(疏)”可通的证据。(注释12)综合岳麓简分析,于季应当是侍廷里的父老,同时担任侍廷里僤的祭尊。“主疏”属下读,即左巨为单的书记员。这里涉及的职务有里父老、单祭尊和单的主疏,这些职务都属于民间组织系统的职务,包括里父老也不属于官方的职务。

汉·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拓片


“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之“治中”也有不同的解读。《周里·春官·天府“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受而藏之,以诏王察群吏之治”郑司农注:“治中,谓其治职簿书之要。”《通典》卷三十二“职官”载汉有“治中从事”,俞文据此认为“治中”是里内的一种少吏之职,故“治中”属下读:“治中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若此,则治中成为建单立约的实际操办者(俞文119页)。张金光则将“治中”断上,认为“里治”即里之治所,亦即里之办公处所。(注释13)张文所释从整个券文文意来讲更通畅,因为“共为约束石券”的主体是于季、左巨等廿五人,若“里治中”属下读,则治中成了造单、敛钱的主体了。石券所载单内职务皆缀名姓,而里治中突兀降临不合情理。

侍廷里建僤人员的数额,石券自铭为25人。从石券后部所例人名看,记载无误。计有于氏9人、周氏3人、锜氏3人、尹氏3人、单氏3人、左氏2、伊氏1人,又风化漫漶一氏,从排列位置推测当属周氏。石券前部缀列职务的于季、左巨也在后部集中所列名单中。从名单人数与石券铭文前面所列单内职务分析,侍廷里父老与单祭尊只能是一人,即于季,若将里父老与单祭尊拆分为二人,那么在后部所列名单中就缺少了里父老的名字。从这一点也可证明“侍廷里父老、僤祭尊于季、主疏左巨等廿五人”的标逗是正确的。但邢义田先生认为券文第二行“于季、主疏左巨等二十五人”,应标逗为“于季、主疏、左巨等二十五人”,并认为汉有主氏,如主父偃。(注释14)我们认同山明“主疏”就是“主簿”的观点。

对于僤父老一职的起源与职能,邢义田做了精彩的分析。他认为,古代的农村聚落大抵是因婚姻而建立起血缘关系。居民聚居一处“祭礼同福,死丧同恤”(《国语·齐语》),族中的长者就是聚落的领袖。后来的乡三老、里父老一类的人物应渊源于此。以后新起的乡里行政建制并没有破坏原有的血缘性联系,使他们仍然保有传统的威望。这些传统的首领与代表国家征兵、抽税、执法的有秩、啬夫、里正,成为乡里间的领袖的两种类型。(注释15)张金光更一步区分了“父老”与“三老”的异同,二者虽然皆为传统的民间共同体领袖之职,但三老为更高层次之职(乡级以上),父老则只在闾里中。三老可与“吏比者”比,父老则在闾里活动,里无三老之职。而东汉充任父老的条件,除年高有德外,还要有“訾财”,“訾下不中”者自然不能充任。(注释16)但是,汉印“万岁单三老”却是需要解答的,此万岁单或是乡级所建亦未可知。(注释17)


三、建僤的费用与容(客)田的定名

“里单”是集体所有制性质,也可以说是一种集约化了的私有组织。东汉侍廷里僤亦应如是。东汉明帝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侍廷里的父老于季等25人共敛61500钱买田82亩作为建单的訾财,于章帝建初二年(公元77)立石束约。建僤的原则是共同出资,共同受益。敛訾所买之田亦应属于集体所有,如何利用所买之田,石券明言有二:一为“借与”,即“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客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粮自给”。宁可先生解释说,“《石券》中所规定的僤中以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即以僤所买的田借与经营,得收田上毛物谷实以自给,当即指此田上的收获供充里父老的使费而言”。二为“假赁”,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宁可先生认为“借与”是无偿,“假赁”就需交租。“究竟是由二十五人共同假赁还是僤中一部分人共同假赁;假赁之田是集体经营还是分散经营;假赁租额多少,交与僤作为基金和用度,还是另有安排(如分给各人)等,都不清楚”(宁文22页)。

石券言“共以客田借与”,这个“客”字也有争议。宁可先生据居延汉简有“客田”二字,认为客田是私田的一种,“但究竟系指与一般私有土地不同的一种特殊性质的田,还是指此田因非僤的成员所私有,只是借与当为里父老暂时使用,与其私人所有的土地相对而被称为‘客田’,还不清楚。也许‘客田’并没有形成一个有确定含义的辞,亦未可知。”(宁文23页)王子今也认为应释为“客田”,并且原则上认同宁可的观点,“其性质与‘借与’、‘假赁’的经济关系有某种联系。看来称作‘客田’者,应是由外来的‘客’从事耕作的田地。”(注释18)俞伟超认为应释为“容田”,即为礼仪活动提供经费来源之田(俞文121页)。林甘泉先生同意俞文释为“容田”,“容”即“颂”,或“仪”,但容田不是供应社祭的经济来源,而是对里父老从事单中活动的一种报酬。因里父老没有奉,所以共訾出钱买田使父老“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这是对担任里父老者的一种酬礼,故而所买之田也就称为“容田”。(注释19)张金光也认为应读为“容”,不过,所谓容田并不是礼仪活动经费之田,而是用于对单内德高望重以及率教导民活动给予奖颂,对单内德政活动破费补偿之用。(注释20)由于“容田”(客田)是孤证,目前并没有取得一致看法。俞文所发拓片(俞文图五一,116页)是黄士斌拓片中最清楚的一幅,拓片右起第五行第九字看似“容”字,原报告所发此字亦应是“容”字。(注释21)对于“容田”含义的解释,林、张二先生所释近是。


四、建僤的目的和性质

历史上的里单应是闾里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自助组织,尽管其性质与古代农村公社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里人自愿加入组建的里单是需要履行手续的,并非生而便是该组织的成员,这就决定了单这种组织与古代村社的区别。古代村社有地缘与血缘的双重性,而单组织成员内部虽然有血缘关系,但其组建却依地缘或为达到某事项之目的。古代农村公社存在的形式与名称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课题,至今也没有哪怕是大体一致的意见。从岳麓简案入单需里人、宗人同意,入单后需尽“里人不幸死者出单赋”之义务,里单的主要作用也是互济互惠。王彦辉认为,“这个‘单’是以宗族血缘为基础,以里为单位组织起来的一种民间组织,所以才称为‘里单’。”“这类‘单’只是一种以社祭为信仰、以互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没有摆脱国家的行政管理而达到自治的程度。”(注释22)俞伟超先生更强调两汉单与古代农村公社的关系,并将里单与东汉的正卫单看作是古代农村公社在同一道路上演化的孑遗。他认为,中国古代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公社组织本名为“单”。两汉时期单内还有细密分职。东汉时,类似于侍廷里单的“容田”是单内的公有财产,但当时的单普遍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是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村社组织(俞文117-119页)。杜正胜则从根本上不同意俞伟超先生的观点,认为两汉的单是“结社”而非“公社”。至迟从战国开始已出现一种既非血缘,也非地缘的人群组织――“合同”,反映的是为一定目的而合作的组织。因此,这种组织有商业性的,有宗教性的,有政治性的,也有黑社会的组织。(注释23)张金光认为,先秦公社组织是普遍存在的,这种村社组织名字就叫“社”,如春秋时期的“书社”。当时社邑合一,社、邑一体,只是自不同角度称谓不同而已。(注释24)侍廷里父老单完全是一种闾里民间自为组织,带有民间自助性质。其背景是官社不存之后,由于政府行政和闾里社会民事双方的需要,传统父老的活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注释25)

日本学者籾山明也认为单是民间自治组织,至于单印中的各种“职官”是各单的组织自行设置制造的,组织集团独自设立官位在当时是一个社会习惯。“父老僤或正卫弹是为了补救行政制度的缺陷而结成的互助组织,于此相对,党人所结成的僤则和赤眉或五斗米一样,是为了反抗当时的政治体制而组的”,而东汉之正卫弹其建弹目的之一就是调整徭役的负担使其均等化。(注释26

此外,对于单这种组织的起源学界也多有论及。单是一种组织诸家皆认同,俞伟超先生是从古代村社组织发展的纵向脉络上探讨单的起源。也有一些学者是从不同类型上探索单,如邢义田认为,侍廷里父老单、宗单、酒单、孝子单等大概是为特定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正卫弹应是关系到均平百姓更赋的组织;《周礼﹒地官》“司徒”郑玄注“街弹之室”、《逸周书》“大聚解”中的“兴弹相庸,耦耕囗耘”的弹显示有以耕作互助为目的。东汉还有士大夫为政治目的而设立的单。(注释27)籾山明并对单的本义及后代建单与其内在的联系做了探讨,他对单的原始涵义的探讨也很新颖,认为才是其原始意义。本义为“广土”、“除地”,继而“扫地而盟”,“立单而盟”,这是封的原型,也是催生僤的母体。僤不仅是人群组织,同时也是一个设置的场所。人们集结之处的称呼转变为人群组织的名称,僤是人们不拘里的范围依其目的而结合的人群组织。(注释28)山田胜芳、东晋次、渡边义浩、渡边信一郎等日本学者还从单与国家支配的关系等方面做了探讨。(注释29)总之,自侍廷里僤石券发现以来,海内外的学者做了扎实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这些对于进一步探讨与单相关的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注释

1.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12期。

2.林甘泉先生认为,汉代单的定名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冠有语的,一种是以所在之里为名的,还有一种是以结单者的身份和结单的目的为名的。林文区分的这三种也可以说是单的三个种类。冠有吉语之单有可能是为某一项事务而建,具体情况不是十分清楚。参见林甘泉《“侍廷里父老僤”与古代公社组织残余问题》,《文物》1991年第7期,第53页。

3.匡远滢:《四川宜宾市翠屏村汉墓清理简报》,《考古通讯》1957年第3期,第20-25页。

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3-156页。

5.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第74页,图9、12。以下正文引用径称“俞文”。

6.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12期,第21、25页。以下正文中皆注为“宁文”。

7.林甘泉:《“侍廷里父老僤”与古代公社组织残余问题》,《文物》1991年第7期,第52页。

8.张金光:《论汉代的乡村社会组织——弹》,《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第28页。

9.杜正胜:《“单”是公社还是结社?》,《新史学》(创刊号)1990年3月,第114页。

10.王子今:《汉代“客田”及相问题》,文载《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11.张金光:《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14、416页。

12.籾山明:《汉代结僤习俗考》,《岛根大学法文学部纪要文学科编》9-1,1986。

13.张金光:《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第416页。

14.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汉学研究》(民国72年12月)第1卷第2期,第358页。

15.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汉学研究》(民国72年12月)第1卷第2期,第368页。

16.张金光:《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21页。

17.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74页。

18.王子今:《汉代“客田”及相关问题》,文载《出土文献研究》(第七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19.林甘泉:《“侍廷里父老僤”与古代公社组织残余问题》,《文物》1991年第7期,第56页。

20.张金光:《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18页。

21.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12期,第18页。

22.王彦辉:《秦汉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研究》第115页,中华书局2016年版。

23.杜正胜:《“单”是公社还是结社?》,《新史学》(创刊号)1990年3月,第118页。

24.张金光:《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97-299页。

25.张金光:《论汉代的乡村社会组织——弹》,《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第30页。

26.籾山明:《汉代结僤习俗考》。

27.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汉学研究》(民国72年12月)第1卷第2期,第361页。

28.籾山明:《汉代结僤习俗考》,《岛根大学法文学部纪要文学科编》9-1,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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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南玉泉:东汉侍廷里僤约束石券的发现与研究发布于2021-06-20 13: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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