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法典及制度比较


法典

立法年代

结构变化

特色制度

历史意义

18篇;“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来源于《周礼》“八辟”;亲(皇帝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大才能)、功(有大功勋)贵(贵族官僚)、勤(为朝廷勤劳服务)宾(前代皇室宗亲)八种人犯罪减免。

使中国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西

20篇602条的格局;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1.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体现“刑宽”、“禁简”。


20篇

1.官当:《北魏律》与《陈律》共同确立了官当制度,《北魏律》在“法例篇”规定:  “每一爵位折抵徒刑2年。”南朝《陈律》规定:凡一官职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适用。

2.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共12篇

“重罪十条”: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③叛(叛变)④降(投降)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⑥不(凶残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格与令相同,补充律,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

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公文程式

三、刑罚制度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北周流刑分5等,以500里为基数,同时施加鞭刑。

北魏增加鞭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

四、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变化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

晋设御史台主监察,纠举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记忆口诀

《魏律》

明帝《魏律》18篇,

具改刑名置律首,

八议此时入法律,

等级特权昭昭然。

《晋律》

司马代魏西晋立,

泰始年间做法律,

律名晋律或泰始,

此律一共20篇,

刑名之后法例加,

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

解释与律同效力,

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

刑名法例二而一,

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

唐宋承之不改变,

重罪十条北齐创,

隋律开皇改十恶。

官当

北有北魏南有陈,

官职抵罪律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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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帆哥讲法制史4:三国魏晋南北朝发布于2021-05-09 19: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