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 | 立法年代 | 结构变化 | 特色制度 | 历史意义 |
魏 律 | 魏 明 帝 | 18篇;“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 八议:来源于《周礼》“八辟”;亲(皇帝亲戚)、故(皇帝故旧)、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能(有大才能)、功(有大功勋)贵(贵族官僚)、勤(为朝廷勤劳服务)宾(前代皇室宗亲)八种人犯罪减免。 | |
晋 律 | 西 晋 泰 始 三 年 | 20篇602条的格局;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 1.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故又称“张杜律”。 2.准五服制罪: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 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体现“刑宽”、“禁简”。 |
北 魏 律 | 20篇 | 1.官当:《北魏律》与《陈律》共同确立了官当制度,《北魏律》在“法例篇”规定: “每一爵位折抵徒刑2年。”南朝《陈律》规定:凡一官职折抵徒刑,同赎刑结合适用。 2.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 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 |
北 齐 律 |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共12篇 | “重罪十条”: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③叛(叛变)④降(投降)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⑥不道(凶残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 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法 律 形 式 变 化 |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 |
科 | 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 |
格 | 格与令相同,补充律,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与隋唐时期不同。 | |
比 | 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 |
式 | 公文程式 | |
三、刑罚制度改革
刑 制 改 革 |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
北周流刑分5等,以500里为基数,同时施加鞭刑。 | |
北魏增加鞭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 |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 |
四、魏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变化 | 北齐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
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 | |
晋设御史台主监察,纠举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
【记忆口诀】 | |||
《魏律》 明帝《魏律》18篇, 具改刑名置律首, 八议此时入法律, 等级特权昭昭然。 | 《晋律》 泰始年间做法律, 律名晋律或泰始, 此律一共20篇, 刑名之后法例加, 五服治罪是首创。 张斐杜预疏法律, 解释与律同效力, 此律还名张杜律。 | 《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 刑名法例二而一, 名例之律始出现。 此时法律定期型, 篇目一共十二篇, 唐宋承之不改变, 重罪十条北齐创, 隋律开皇改十恶。 | 官当 北有北魏南有陈, 官职抵罪律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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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帆哥讲法制史4:三国魏晋南北朝发布于2021-05-09 19:4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