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讲师自我介绍:运来老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两年法硕及法考授课辅导经验,主讲科目法制史,授课重点突出、体系感强,帮助学员归纳法制史学习的方法和记忆重点,深受学员的喜爱。送给各位同学一句话:功不唐捐,你认真走过的每一步,一定都算数!
第一周完成了对法制史的基础先修,依次按照历史脉络介绍了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隋唐宋法律制度、元明清法律制度、清末民国法律制度共四大模块,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其中的重难点内容。
先秦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重难点一
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重难点二
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重难点三
重难点四
西周主要刑法原则(客观题重点,与秦朝和唐朝的刑法原则对比联系记忆)(2012 、13、18年非法学多选)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重难点一
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客观题考点,2012,17,18,21)
1. 以身高为刑事责任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 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3. 盗窃按赃值定罪。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4.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
5. 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处罚。被处刑后再犯罪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6. 自首减轻处罚。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仅笞五十,补足服役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
7. 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者,使无罪者入罪,轻罪者人于重罪,即构成诬告罪,按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8. 连坐原则。秦朝延续商鞅时期的连坐制度,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人罪者,极为普遍。
重难点二
汉朝监察制度(客观题、案例题重点, 2014年非法学)
1、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2、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除《六条问事》外,汉初惠帝也曾颁行检查法规《御史九条》
做题技巧回顾:
A题目中出现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或者教唆犯、帮助犯, 则答案选修正的犯罪构成。
B题目如果出现法定刑加重情节,则答案选派生的犯罪构成。
重难点三
春秋决狱(客观题、主观题重点, 2019年非法学)
1、“春秋决狱”,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2、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3、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
4、意义: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重难点四
准五服制罪(客观题主观题)(2013年、2008年、2021年)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等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用刑罚轻重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侵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其影响极为深远。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
隋唐宋法律制度
重难点一
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客观题、分析题,2004年,17,13年,11年,10年,06年)
其一,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其二,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参与的,以长官为首犯。
其三,合并论罪从重。“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重罪吸收轻罪。
其四,自首减免刑罚。
1、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
2、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
3、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 。
4、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其五,类推原则。《名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其六,老幼废疾减刑。唐律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
其七,累犯加重。前后三犯徒者,流两千里,三犯流者绞。
其八,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即使享特权者,若犯十恶,也取消一切优免。
其九,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其隐)。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其十,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十一,化外人有犯。《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十二,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重难点二
保辜制度(客观题、案例题考点)
1.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
2.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
3.保辜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
重难点三
重难点四
元明清法律制度
重难点一
重难点二
重难点三
重难点四
清末民国法律制度
重难点一
重难点二
重难点三
重难点四
重难点五
重难点六
重难点七
重难点八
以上是运来老师对第一周讲授的基础先修班法制史夯实基础课的回顾和总结,老师真诚地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到更多的同学们实现研究生梦想,一战成硕,所向披靡,老师非常期待能够在直播课堂与各位可爱的同学们相遇,同学们有问题也可以在直播间随时提问,机会不可多得哦,希望各位同学们踊跃参与起来哦,我在驰骋法硕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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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实况展示2021年驰骋法硕法制史基础先修第1周课程回顾(文末有回放视频)发布于2021-05-09 20:3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