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看到一篇文章讲康有为“西安盗经”事件(附后),读后有几点感想。
那么是谁发现的呢当然也不是朱庆澜,至少到康有为“盗经”的时候已经被发现了。或者说,正是康有为的“盗经”让碛砂藏走入了大众视野,康有为是这一发现的重要传播者。只不过他的出发点是“盗经”,但客观上实现了传播。
1923年4月,吴佩孚50大寿,康有为特去洛阳祝贺,并献寿联:“牧野鹰扬,百岁勋名才半纪;洛阳虎视,八方风雨会中州。”(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年版,第439页。参阅其他文本校订)。诚不愧为大手笔。吴佩孚本好名,得联大喜,待为上宾。10月,经吴佩孚专函介绍,康有为入陕西,11月到西安,督军兼省长刘镇华恭迎入城。西安孔教会诸公呼康有为为“圣人”,甚至有人行跪拜礼。刘镇华安排康有为对各校师生演讲,还亲临主持。当时新文化运动蓬勃发展,“打倒孔家店”的口号响彻云衢,师生们对康有为演讲“孔教”自无兴趣,纷纷退席,刘镇华急令守门士兵阻止,但仍有人跳窗而出。
不过,康有为西安之行,最滋物议的还是“盗经”一事。渭南人武念堂为此撰联云:“国家将亡必有;老而不死是为”,横批是“王道无小”。上联出自《中庸》:“国家将亡,必有妖孽。”隐“妖孽”,显“有”;下联出自《论语》:“老而不死,是为贼。”隐“贼”,显“为”;横批是“王道无小康”,隐“康”字(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第444~445页)。挖苦若此,可谓谑而虐了。而有关记述则俨如“罗生门”,言人人殊。
据当时任陕西省议会议长的马凌甫记:“有一天,卧龙寺僧定慧请康吃饭,康见寺内存有宋版藏经,心甚爱之,就对定慧说,此经残缺不全,愿以正续藏经二部相换。定慧不敢做主,说此事须开佛教会请众公决。康回去后就派住在中州会馆招待他的职员带了一名马弁押着一辆轿车到卧龙寺‘借’经,来人没有得到寺僧同意,把经装了一轿车拉上就走。因为行色仓皇,还丢掉几本在路上。走后,寺僧到处呼吁,请各界人士支援。高成忍、李仪祉、杨叔吉等以保护古物为名,邀请许多人士开会讨论。事前并到省议会求我务必参加。在开会时……有人说他本来就不是借经,如果说是借经,他是向何人借的寺僧本是管经的人,到处求援,当然取经没有得到寺方的同意……况且去的人带着马弁,挂着手枪,不是强盗是什么!应该以盗经案向法院起诉。大家同意,便以刑事案件控康于法院。法院按照诉讼手续,马上出了一张拘票,派法警持往康所住的中州会馆拘康归案。法警到会馆门口,为守门的卫兵所阻,只将拘票交康看了一下,即行转回,这不过是给康以难堪而已……康临走时竟要了十几匹驮骡,装上几十大箱子,陕人以为箱子里装的是藏经,其实乃是康在西安游览古迹名胜时所拾得的秦砖汉瓦之类……其实经并未带走,康走后仍在原处了。”(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第441~442页)
刘安国则记:“康有为到卧龙寺参观,当时的寺僧名景慧(原注:似应为‘定慧’),康看到寺内的珍本经书颇多,特别是四柜《南宋碛砂大藏经》,确属海内孤本,奇货可居,心下已有翻印出版发财的想法。康参观后,退至僧斋,趁众僧备伊蒲饭时,他和景慧谈到这《大藏经》已生书鱼,且有残缺不全者,拟给高僧调换一部新的,以便珍藏;‘将这旧的不全的交鄙人带回修补,不知意下如何我是说到做到的,倘有疑虑,鄙人愿签字作证。’景慧在他的‘好心肠’多方劝说下,终于应允了。康于是写明合同,签字换经。康回中州宾馆后,立即派人与车将经运回,并整理装箱,准备随身带走。这事为‘易俗社’的创始人李桐轩先生知道,很生气……其子李约之、李仪祉,均极愤恨。遂与杨叔吉、刘映春、李藩等进步人士,将消息在报上披露,接着发了传单、宣言、电报,引起省内外文化界人士的反对;更上告法院,据说法院确将传票送到中州会馆……康派人把箱子打开,胡乱装车,把经送还卧龙寺。据说路中还有遗失!”(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第443~444页。)
出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高峰,则在《西安今古》1985年第10期发表《关于康有为“盗经”》。该文称:康有为参观卧龙寺,见到该寺收藏的《碛砂藏经》。《碛砂藏经》是由南宋平江府陈湖碛砂延圣院(今苏州境内,遗址在太湖中,其地仍名碛砂镇)僧人善成等发起,从宋绍定四年到元至治二年(1231~1322),历时91年刻成的。此经刻印精良,纸质装帧考究,共收佛教各种译经1521种,计6362卷。卧龙寺《碛砂藏经》是希世珍本,价值极高。康有为提议影印,派万春安与卧龙寺住持静慧法师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合同。协议规定由康有为整理查对后运往上海印刷。即派士兵把《碛砂藏经》拉到中州会馆康有为的住处。据说在搬运途中有丢失现象,寺院门一带群众有拾遗者。因为卧龙寺无人整理,保管杂乱无章,在《碛砂藏经》中也夹杂有其他藏经。后来寺院僧人发现此种情况,很不满意地说:“合同签订只拉《碛砂藏经》,怎么把我们的其他经书也拉去呢”因而引起口舌交涉,舆论哗然,遂成立了“陕西保存会”。陕西高等法院院长段绍九说:“不经地方政府同意就要运走地方的文物,这就属盗窃行为。”并接受了“保存会”的起诉。康有为颇为惊慌,连连表白说:“完全按照协议合同行事,如何谓盗”并当即将运来的《碛砂藏经》归还寺院,停止执行合同。于是高峰声称:“盗经之说实不必加于康有为先生。”(马洪林:《康有为大传》,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03~607页。)
当事人事隔多年,不排除记忆模糊的可能,非当事人受后世人物评价影响,又往往易于轻信回护之辞,以至莫衷一是,甚至连卧龙寺僧之名都有三说。且看康有为本人当时又是如何说法。
陕西醴泉县人宋伯鲁,字芝栋,晚号芝田,早年为康党骨干。戊戌年间他在山东道监察御史任上,络绎不绝地代康有为呈递奏章,力请重用康有为。康有为策划兵围颐和园捕杀西太后的“谋逆”案发,宋伯鲁受牵连被革职拿办,逃至上海租界得免。此次康有为以贵宾身份到陕,宋伯鲁自是欣喜万分,奔走前后,但“盗经”案一出,也不禁怒火中烧,即致信康有为,谓陕人视此经“有若球图”(康有为:《万木草堂遗稿》,成文出版社,第455页),要求马上归还。
康有为《答宋芝田书》云:“得书惊骇。仆前到卧龙,且与公同饭,见左廊藏经楼佛经之橱,供厨灶柴炭之杂陈,鼠矢尘埃,堆积经册,不可向迩,不可展视。同仆视者,同席人多在,公或先行,然其地今犹为厨灶,且今犹有二大橱佛经,为仆未取者在,其为污浊抑清洁,可覆按也。此经为明本残本,仆亦有此残本,故睹斯秽状大以为不敬,再观之而不忍,乃令人与僧商。僧与佛教会公议,请仆购北京内府全藏全部(原注:连运费须四五千金)一部,哈同园缩印佛经全藏一部,商务印书馆印续藏经一部(原注:二部亦连运费亦须千金),合三大部施舍以易之。仆不忍此残经之蒙秽,而思璧合之,亦允之,即电北京内务府绍越千大臣,得复购经事为据,然后僧及佛教会人许交易运来。今将北京绍公电呈览。试问仆于此经如何闻僧定慧于交易此经,不止佛教会曾公开二十余人会议,即各寺方丈亦经遍告,允肯而后敢交易,岂能责以私卖也抑僧岂能遍告全陕人而后为公耶……不意诸公为此交易之明本残经,若兴大狱与仆为此轇葛也……仆西湖有别墅已捐舍归公有,所藏古董亦同归公有。仆奉此残经,得藏之西湖一天园中,以为全国公有,秦人亦预有分可观焉……然公等既如此,仆当立将各残经交还也。”(康有为:《万木草堂遗稿》,第455~457页。)
以康有为自己的说法对照以上记述,有助去伪存真。
首先,康有为所取去者,为《南宋碛砂大藏经》,除康以外,所有记述者均无异词,实确凿无疑。康有为硬说是“明本残本”,显然是事发后为逃避指控而指鹿为马,混淆视听。
第二,康有为已明言是欲以近世新翻印的佛经“交易”此“残本”,并明言将携回家中,置于其西湖私宅一天园中。可见马凌甫所记准确,而高峰所谓欲带回上海影印云云,实以讹传讹。
第三,康有为声称他与定慧的“交易”已达成协议,证据是“北京绍公电”。然而,绍某就康某购经所复之电,即使确有其事,又焉能作为康、定两人已就“交易”达成协议的证据康有为以此风马牛不相及的“证据”自辩,而无一字提到“合同”,足见本无合同,也没有其他文字凭据能证明其“取经”的合法性。
康有为说“闻僧定慧于交易此经,不止佛教会曾公开二十余人会议,即各寺方丈亦经遍告,允肯而后敢交易”,既已交易,则交易文书何在同样无法举证,也讲不出所“闻”的“会议”、“遍告”、“允肯”的消息来源,向壁虚造而已。可见马凌甫所记准确,而刘安国和高峰所谓已签合同云云,亦属以讹传讹。
第四,定慧既未与康有为签合同,当然不会心甘情愿让康有为无凭无据就把佛经拉走。马凌甫谓康“交换”不成,遂来人带枪,没有得到寺僧同意就硬把经“借”走,应属事实。
第五,康有为谓卧龙寺藏经室“污秽”,出于“不忍”,而要据为己有;然宋伯鲁与康同行,所见却是“清洁”。对此,康有为的辩解是“公或先行”,看不真切。然而,无论藏经平时保管是否妥善,寺僧既已专门为接待前来的政要、名流做好准备,而参观藏经更是压轴戏,即使平日“污秽”,此日也必然“清洁”;否则,定慧的住持就做不成了。可见康有为此语亦与其平日多数言谈一样不足信。退一步说,即使果真“污秽”,也不能成为强取的理由。
第六,康有为言必称大同,此函更见其“以国为家”的博大胸怀,说是已把自己的西湖别墅和所藏古董全部捐归全国公有了,藏经带回康宅,同样也是全国公有。此说颇具创意,有似海外奇谈。康有为的媳妇庞莲记:“康有为建筑一天园,历时四年……1927年康有为逝世,正值北伐军进入江浙,张静江任浙江省省长,曾以康有为系‘保皇余孽,占据公产’封闭一天园。虽托人说情,也未有结果。抗日军兴,杭州失陷,二太梁氏亲生的子女三人,私将一天园出售。”又说:“有次保皇会在海外募得基金一百万美元,曾以十万美元给康有为作游历各国‘考察政治’之用,他以此款购买了不少中外文物、古董……这些古物,康有为……曾出售过一部分弥补生活费。”(庞莲:《康有为的家世和晚年生活》,夏晓虹编:《追忆康有为》,第495、498页。)可见事实恰与康说相反:无论别墅抑或古董,都涉嫌得自占据公产,而从无捐献归公之事。
最后,请读者注意一个有趣的事实:所有记述者都说藏经最终未被康有为带走,但又提到路上有遗失。总之,藏经是少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请看目击者的证言。
章立凡《往事未付红尘》之《乱世逸民———记“文革”中的康同璧母女》记其在康同璧家密室所见云:“但真正令人震撼的,却是贴着封条的楠木书箱,箱上用墨笔写着‘大藏经’,这就是康有为生前从陕西运回的那部《大藏经》了……不过‘康圣人’声明,因为藏经所在的寺院保管不善,他才将经书运走的,待修补装订之后,仍将送归陕西……事后罗仪凤(康同璧女)有意无意向我提及,母亲已经许诺,自己百年之后,将《大藏经》等收藏捐献给国家……康同璧收藏的乃父遗书,逝世后尽归北京文物局。”(章立凡:《往事未付红尘》,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章〈乱世逸民———记“文革”中的康同璧母女〉。)
毫无疑问,《大藏经》是混在几十大箱的秦砖汉瓦中蒙混过关的。想当年,康有为在陕人声讨之下,镇定自若,在归还大部分佛经的同时,择其精品,藏于行囊,同时故意丢弃部分于路途,以转移陕人目光,遂得从容携宝出关,可谓谋勇兼备,卒告成功。
康圣人“树上开花”、“瞒天过海”的韬略得售,而马凌甫等名流竟浑然不觉,还为之申辩,可谓“君子可以欺以其方”了!
行文至此,康有为西安“取经”之真相,已水落石出。称之为“盗”,是否恰当,那就见仁见智了。
但真正令人震撼的,却是贴着封条的楠木书箱,箱上用墨笔写着“大藏经”三字,这就是康有为生前从陕西运回的那部碛砂版《大藏经》了。
……
康有为搬运经书之举曾惹起陕人的抗议,甚至有人骂他“国之将亡必有,老而不死是为”,内嵌“有为”二字,寓意“国之将亡必有妖孽”,“老而不死是为贼”(据说被梁启超改为“国之将亡必有忠臣,老而不死是为人瑞”)。不过“康圣人”声明,因为藏经所在的卧龙寺保管不善,他才将经书运走的,待修补装订之后,仍将送归陕西。他回到上海后,与朱庆澜(子桥)、叶公绰等将此经增补影印流传,成为当时中国佛教界和文化界的盛事。后来康氏逝世,原经未及送还。六十年代,王益知(章士钊的秘书)在全国政协内部的文史资料刊物上,发表文章谈康有为“盗经”故事,康同璧曾撰文辩驳,并为此与米暂沉(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发生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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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若非康有为西安盗经,今天就可能看不到完整碛砂藏了发布于2021-08-07 11: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