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法印:诸法无我

 

如是,有为无为所摄一切诸法无有人我及法我空故,一切诸法成立为无自性。彼义如何呢假立造业的作者及苦乐的受者计为我、补特罗或作者等的这些法,仅是依于五蕴计我而已。若以智慧观察,则补特伽罗之自性不可得,蕴与我不成立一体、他体之故。

若我和五蕴一体,则如同五蕴多体般,我也应成多体。若五蕴之一的色是我,则我也应成与微尘数同等多的多体。如此,受想行识诸蕴为多体之故,我也应成多体。五蕴由因而生,刹那无常之故,我也应成无常。总之,由诸多极微和无分刹那的有支所积聚的蕴并不是我。若五蕴之外单独有我,我应成可得,然而不可得,由此遮止。若有为法的蕴中有过去之我,则不能成立造业及受苦乐等的自性,而是如虚空般的无为法,远离利益和损害。

正量部承许我是一种与蕴一体、异体以及常、无常等任何都无法言说的自性。这也不合理。以正理观察,若不承许此两方中的一方,则不能成立为实体;凡是实体,必定有此二者中的一者。而此处没有这样承许,不是二相中随一一种的实法存在的状况,而此外又不可能有第三品故。

如是,色亦非我,我和色一者中不具另一者,色中无我,我中无色,如此与受蕴等结合,共二十种,即坏聚见山二十座山峰。此等根本是依俱生我执。依智慧金刚破除坏聚见时,一切同时灭尽。又如《梵问经》云:“依根本坏聚见,及依过去、未来、现在之六十二见……及我常恒、独一、自在、周遍等增益相,尽其数量。”

譬如见陶瓶的相状、轮、杖等故,可知有陶器匠。见有成办我之利益的卧具、衣食等,比度推知有我。若无我,则精勤学等便无实义,即成毫无目的的缘故,破除承许无我等。

说有我的外道派,凡所言说,唯成无义,尤其对无我的差别法无从安立之故。若我是常,则造业与受用的时位不同,以及苦、乐、高、低、净、秽等差别悉皆不存在。若是独一,则不存在差别法等的种种安立。若是驾驭一切的自在者,则无常、厌恶之事丝毫不会发生。若是周遍,则一切法同时具足,远离亲友、自他、善恶等事,丝毫之差别皆不合理。我的本体,以量衡量,永远不可得。所谓见到成办其利的有事法,举出的这个因并不成立,如同说石女儿的衣服。若说“难道卧具等不是为了我而取吗”虽然无我,但可为了利益蕴聚相续而取。

若有我,则解脱道成了子虚乌有。说有我的宗派绝无断除我贪的道。若不断我贪,由我所贪的门径执取三界的一切,将永远无有远离之故,绝无解脱生死之法。说无我者则有解脱。对此遮止了取舍,以何者亦不占有的方式,成就超越三有诸贪的涅槃

趋利避害者,是有“我”的诸多意义,依于本来无我的蕴聚相续之作者、受者等安立之故。此也如所谓的车喻,依于众多支分的积聚而安立。轮等支分与车非同非异,于自身的诸支分外也无车辆。因此,支与有支二者也不是一中具一,有支并非住于支分中,轮等支分也非住于有支车中,支聚和积聚之形此二者,诸支之外的物质毫无成立之故。如是若由七相观察,则有支车的实体不可得,而仅依自诸支分假立为有。应知:我亦依蕴假立,若由七相观察,了不可得。如是亦如经云:“汝堕恶见趣,于空行蕴中,妄执有有情,智者达非有。如即揽支聚,假想立为车,世俗立有情,应知揽诸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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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201771(周六)法界讲堂授课资料——四法印·诸法无我发布于2021-12-05 23: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