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李松锋教授于2019年7月参加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主办的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时的发言整理稿)



 


谢谢张老师,谢谢普世所的邀请和提供这么好的机会。前面几位老师都在讲宗教法治与合宪性审查,讲的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则理念,我这个题目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小问题,就是公共场所宗教造像的合宪性分析。

 


最早引起我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是今年年初大家可能都看到的一则新闻,说是山东平度花了40万把观象改成了孔子看到这个新闻后,大家都觉得挺搞笑的本来一个挺好的造像洁白中透着现在改黑乎乎的孔子像似乎是花钱不讨好。为什么这么政府有要求,要把公共场所的大型宗教造像拆除。平度人民觉得最初他们造这个像已经花了几百万,拆掉挺可惜的我们民间智慧是无穷的,所以他们就想办法改装了一下。其他地方可能是没想到这个好主意,许多都给拆了。

还有一个地方,江西安,有个老子像,有关部门认为有宗教含义,要求责令改正。这些事情在网上吵得比较厉害,就引发我的思考公共场所能不能建宗教造像已经建成的该如何处理

其实这样的问题美国极富争议一直到近几年,诸如公共场所出现刻有摩西十诫石碑是不是意味着政府在支持某个宗教还时常引发诉讼。就在三周之前,最高法院刚刚判决一个案子,也与这个话题有关马里兰州一个这么大的十字架,是为了纪念一战牺牲的战士。有人说纪念烈士为什么用十字架是不是意味着政府在支持支持基督等等这样的问题,在美国也是经常发生争议。 


我记得早在十多年前,今天在场的童之伟和张千帆两位教授就在法学杂志上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是海南三亚花巨资造了一个观音像,宪法学界就讨论这个问题,并且运用美国的莱蒙法则Lemon test分析这个问题,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可能更复杂莱蒙法则在美国迄今也是大法官分析这类案件绕不过去的一个标准,但实际上又不单单局限于这个标准。尤其是涉及公共场所的宗教造像时。刚才提到2005年案子,布雷耶大法官当时投了最重要的一票,他在这一票里说了这样一句话,“该领域不存在标准公式,能为所有案件划线。法官应当基于宪法宗教条款的目的作出法律判断。宪法并没有要求政府从公共空间清除所有宗教痕迹。这种绝对主义做法不仅违背我们国家传统,也容激发社会冲突。而这正是宗教条款试图避免的。”他是基于这样的理由支持继续保留宗教造像

我们来看中国的问题为什么最近两年地方开始做这样的事情根本原因就是刚才学者提到去年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30条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这是对修建主体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外,其他所有组织和个人想修宗教造像都是不可以的接着还规定: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这是场所限制。即不能在寺观教堂之外修,所有的公共场合都不能修这是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

进行合宪性审查首先看宪法虽然刚才黄博士说我们宪法36条也需要修改,我也承认这里边有很多问题,但是这里暂且不讨论36条修改问题,而是36条规定的前提下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觉得36条四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四个内容第一款规定的信仰自由,官方解释说仅指内心的信仰自由,不包括行为自由。第二款宗教平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不得区分对待信教和不信教。第三款保护的是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当然有个界限,就是仅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什么是不正常的这款后半句是一个限定,就是说如果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活动,那就是不正常的,否则,应该就是正常的,应予保护。最后一款是宗教自我们今天的这个话题关系不大。

接着回头来看《宗教事务条例》30条的规定,首先它限制了修建主体,除了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修建。修建宗教造像是表达个人信仰非常重要的一类活动是组织或者个人表达自己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表达信仰方式有很多,有人做礼拜,有人,有人修建宗教造像我们知中国今天还保留的很多石窟,诸如的家乡洛阳石窟是当年那些人表达自己宗教信仰在山上的。只要修建宗教造像的行为没有出现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活动这三种情形,应当说是正常的宗教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否则,禁止所有组织和个人修建宗教造像,限制了正常的宗教行为,也构成了歧视宗教信仰者。同时,由于不同宗教、不同信仰表达的方式不同,禁止修建宗教造像,也对不同信仰做了区别对待。诸如没有禁止烧香,没有禁止祈祷诵经,为何禁止修建造像

其中还有一个问题政府能不能修建宗教造像如果个人修建不被允许的话,政府能不能修建个人觉得政府不能修建。政府为什么拿公共税收的钱来支持或者倾向于某一个宗教政府没有权利这样做更何况我们政府本身就是无神论政府,是一个信仰马克思主义的政府,更不应该修这些到共产主义社会注定要亡的宗教造像。已经修建的,个人觉得应该区别对待。这些造像现在是不是仍然具有宣传宗教的意义如果具有这样的性质,我个人倾向于拆除,因为有政府的背书在里边;如果说已经具有世俗目的,融入到了地方文化或者历史文化当中,比如像江西的老子像,尽管有人说这是具有道教色彩的造像,但实际上已经融入到历史文化和地方文化当中,大部分到那之后应该不会就信了道教或增加对道教的好感而更多是将其作为当地文化和历史的见证而已。

开头的山东平度圣泉观音像为例来详细分析很遗憾的是,我迄今也没有到平调研。根据了解各方报道,包括有关这个观音像修建之初的报道这个观音像实修建的很大,被称山东第一观音,但不是孤零零一个造像,而是位于“圣水浮金”民俗文化园园内已建成圣水池、圣水湖、圣泉观、圣泉观音、圣泉戏苑、双龙荷花塘等文化旅游项目。“圣水浮金”为明清两代平度旧八景之一。这里为什么能够被当地政府打造出来作为一个民俗文化园主要是因为这里有个圣水池,里边的水具有神奇功能据说,圣水池中水昼夜沸涌,不溢不涸,“圣水浮金” 即取“制钱置水面而不沉”之意。更有传说称,圣水颇具疗毒功效。春秋时期,官仲箭射齐桓公,齐桓公即取此泉水洗伤而愈。也正是依托传统的民俗故事当地才打造了“圣水浮金”民俗文化园,成功将小村庄变身为旅游胜地。这个观音像前几年才修建的这个意义上看,如果说这个地方有宗教色彩的话,真正具有宗教色彩的是圣泉,而不是观音。观音像不过是前几年政府自己花钱修的,它有什么神奇的如果真具有宗教意义神奇色彩,就应该历史传说有几千年历史的圣水池。所以政府如果真拆除宗教元素,应该把圣水池给拆了,观音的宗教色彩至少不比圣水池更浓,它不过是整个民俗文化的一部分。

对于已经建成的宗教造像拆与不拆,还应该从效果上来考虑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围绕宗教造像问题所产生的冲突宪法作为高级法之所以规定宗教自由,很重要的一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减少因宗教问题引发社会冲突和分歧。本来观音在这挺好信者去信,不信者不信。政府一拆反倒容易引发围绕这个问题产生的社会分歧。此外,我们大街小巷都挂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了和谐的元素。如果公共场所已有的宗教造像能够保留下来,岂不正好体现了社会和谐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于已经建成的宗教造像,除非带有很浓的宗教色彩将其拆除,否则,应尽可能予以保留

再次,30条最后一款还规定寺观教堂外所有公共场所都不能修建宗教造像,这是对场所上的限制且不说,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把宗教场所内的也给拆了,这固然是违背了《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但是《宗教事务条例》第32条说,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这实际上就告诉我们,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其实也是可能存在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要不然为什么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所以30条规定限制所有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修建宗教造像和32条规定就是冲突的。公共场所本意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人从事社会交往生活的场所没有交往的公共场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互相交换信仰,即便不能说是很重要的交往,至少也是交往的内容之一所以,政府没有理由禁止所有公共场所建造宗教造像

在美国出现有人起诉,公共场所的宗教造像对非信徒构成伤害。其实这里边要区分不喜欢不等于构成伤害我们不喜欢的事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说都构成伤害。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是一个中立的角色,不支持不禁止。

总之,整体上来说,我倾向于认为《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限制过宽,另外把所有宗教造像从公共场所清除,构成了对宗教的歧视和区别对待,违背了宪法第36条的规定

这就是我报告的内容,谢谢各位!

张千帆教授点评:

好的,感谢松锋教授刚才精彩讲演,我们下面进入到自由讨论,我们还有半个来小时的时间,大家可以就宗教法治,尤其是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最近的一些做法的合宪性,理论上实践上的合宪性进行讨论。

我首先想针对松锋刚才讲的很有意思的一个问题做一点评论,因为我中国是个拆迁大国,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这么喜欢拆,拆了建建了拆就跟微信群一样封了建建了封,造成人力自然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我是一般不太主张拆所以刚才他讲比如说主体方面,如果政府再宗教造像,当然是不合适但是已经建成的,不一定要拆虽然政府不应该建,但建了以后怎么办他可以私有化,对吧他可以把国有变成私有因为你用纳税人的钱建了这个东西,你现在就把它以同样的价钱卖给私人,对吧比如说拍卖,把纳税人的钱追回来,产权不属于政府就可以,对不对像你举的美国这个例子,也是在政府的土地上放置了一个宗教造像,比如说摩西十诫石碑、十字架之类,那么也会让人引起误解,就是说好像政府是在支持基督教或者是某一个宗教,这种情况也不应该拆,只要移到不属于政府所有的土地上就可以了。当然我说如果属于政府造,那要进行拍卖,转手给私人,所以不一定非要拆。

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宗教事务条例》讲的什么在寺庙之外宗教场所之外,不得放置宗教这种象征物和标志。这条规定本身是没有道理的表面上这跟我们土地制度有关系,因为城市土地是国有制,农村是村集体所有,当然这可能问题稍微小一点,照理讲土地是国家所有,好像宗教标志放在上面会引起什么误解,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城市里面的寺庙在国有土地上,那你这怎么说对不对所以这个说不通。

要区分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区分真正在政府所有的土地上面,比如说政府大楼周边的广场公园等确实是政府所有政府管理上面不能放置宗教标志物,但是在这之外,比如在大马路上只要符合城市规划,这些东西合法审批的,那它其实并不是政府所有的土地,也没有什么理由禁止安放宗教造像我想就澄清这么几点,谢谢。


来源:心潮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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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李松锋:公共场所宗教造像的合宪性审查发布于2022-01-21 1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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