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晋侯请隧”的“隧”不做墓道讲,而是指乡遂制度中的“遂”。考古发现的商周墓道均是上无负土的斜坡形墓道,没有发现所谓“上有负土”的天子使用的隧道;商周墓道的使用情况十分复杂,不存在墓道等级制度。当时墓道的主要功能应是修建墓葬时方便出土和下葬时输送棺椁和随葬品。
【关键词】商周;墓道制度;功能
商周时期的墓道皆为斜坡形墓道,仅使用于大中型墓葬。基于考古发现的商周墓道有四条、两条和一条不等之现实,结合文献“晋侯请隧”及历代大儒对此记载的相关注释,学术界普遍认为商周时期存在一种严格的墓道等级制度。然而,这种所谓的等级制度文献没有明确记载,考古发现商周墓葬使用墓道的情况又比较复杂,所以商周时期是否存在墓道制度是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一、“晋侯请隧”辨证
墓道,礼书中称羡道、隧道。《广雅·释室》云:“隧,道也。”羡道与隧道的区别,《仪礼》载:“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郑玄注:“侠羨道为位。”贾公彦疏:“释曰:云侠羨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圹道,上无负土为羨道,天子曰隧,塗上有负土为隧。”也就是说,羡、隧区别,一是上面有无负土,二是羡为诸侯墓道之称,隧为天子墓道之谓。
其实,有关周天子用的“隧”道文献记载大都是围绕“晋侯请隧”的典故展开的。论及商周墓道者,无不引用这条文献。“晋侯请隧”的故事发生在僖公二十五年,即公元前635年,事见《左传》和《国语》。《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请隧。弗许。曰,王章也。”《国语·周语卷二》:“晋文公既定襄王于郏,王劳之以地,辞,请隧焉。王不许。……若不然,叔父有地而隧焉,余安能知之?”周襄王不仅不许晋文公用隧,还给他讲了一番大道理,这让为周王室建立了功勋的晋文公无可奈何受地归去。
历代均有一些鸿学大儒对此条文献或与此相关的文献作过不同程度的考释,但几无二致地把“晋侯请隧”中的“隧”当作墓道来理解。东汉经学家贾逵注《国语》:“隧,王之葬礼,开地通路曰隧。”晋代杜预沿袭贾逵的说法,在注解《国语》时说“阙地通路曰隧,王之葬礼也。诸侯皆悬柩而下”。对此,唐人孔颖达补充道:“阙地通路曰隧也。天子之葬,棺重礼大,尤须谨慎,去圹远,而阙地通路,从远地而渐邪下之。诸侯以下棺轻礼小,临圹上而直悬下之。故隧为王之葬礼,诸侯皆悬柩而下,故不得用隧。晋侯请隧者,欲请以王礼葬也。”唐人贾公彦对隧的理解则更进一步,认为隧固然是周王使用的墓葬形式。但诸侯国君也可以使用,只是王使用的称隧,是其上有负土、暗地进入墓室的道路;诸侯国君的墓道称羡道,是其上没有负土、开口呈露天状的墓道,他在注《仪礼·既夕礼》中说:“羡道谓入圹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土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他又在注释《周礼·冢人》中说:“天子有隧,诸侯以下有羡道。隧与羡异者,隧上有负土,谓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若然,隧与羡别。”但《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之墓道称为羡道,可见礼书记载的羡与隧的区别并不严格。
上述诸儒对“晋侯请隧”的种种注解与考古发现颇不相合。首先,考古发现的商周时期墓道均是上无负土的斜坡形墓道,没有发现所谓“上有负土”的隧道;其次,北赵村晋侯墓地中晋侯及其夫人墓或使用双墓道或使用单墓道,已经享用了“隧”道,何来到了晋文公时才向周天子请隧呢?此可以证明“晋侯请隧”中的“隧”不做墓道讲,而是指乡遂制度中的“遂”。
三国吴国的韦昭对于“晋侯请隧”就另有解释。他在注《国语》时说,“隧,六隧也。周礼:天子远郊之地有六乡,则六军之士也;外有六隧,掌供王之贡赋。唯天子有隧,诸侯则无也”。他认为晋侯请隧的“隧”是一种建制,是希望在晋国能够使用只有在周王畿才能用的制度,用来提高他的地位。韦昭的这一观点确实有其道理,不容乎视。
遂、隧相通是古文字学家们的一致意见,遂除了作墓道讲之外,还可以理解为乡遂制度中的“遂”,它是周天子王畿地区内的一级行政单位,按照距离王城的远近,王畿地区在空间位置上依次被分划成国中、郊、野,国指都城,乡位于国和郊之间,设有六乡;遂位于郊和野之间的区域,设有六遂;这就是周礼中的六郊六遂。遂是按照地域关系、邻近关系来管理的。杨宽先生认为,“乡遂制度是西周春秋间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乡和遂不仅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且是两个不同阶层的人的居住地区”。周代曾设有遂人中大夫、遂师下大夫等职官来对“遂”进行管理。《周礼·地官司徒》记载:“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遂师各掌其遂之政令戒禁。”“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乡遂制度始于西周,到了东周后段使用的范围有所扩大,大约在“晋侯请隧”(僖公二十五年,公元前635年)70年之后,宋国始有遂正,表明此时周王室的控制力已经衰微,各诸侯国均僭设了这一制度。西周时仅限于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使用,其他诸侯国中可能仅在鲁国才被允许使用,没有证据表明这一制度曾被允许延伸到其他诸侯国。这或许就是周襄王没有答应晋侯请求“遂”的原因,“王章也”。
令人遗憾的是,学术界特别是文物考古学界普遍认同“晋侯请隧”中的“隧”为墓道,进而认为商周时期存有严格的墓道制度,是礼制与等级制度的表现,为王权的象征(仅限于四条墓道者)。《张家坡西周墓地》主张西周时期存在墓道制度,并根据墓道多少和有无把西周墓葬分为双墓道、单墓道、无墓道三个等级。韩国河先生认为商代已经形成墓道等级制度,周代已定为礼制,秦汉为之延用。并指出了墓道的三个等级:带四面坡形墓道的为王陵,带有两条坡形墓道的为诸侯王或王的配偶墓,带有一条坡形墓道的墓,墓主身份复杂,秦汉时期为中下层阶级所使用。还有人认为墓道是中国古代社会在丧葬制度上反映墓主人生前政治地位的一种等级标志。然而,在数十年来的商周考古实践中,我们发掘的为数众多高等级贵族墓葬使用墓道的情况却十分复杂,似乎并不支持等级标志说。
二、考古发现商周墓葬使用墓道情况
1.商代墓葬使用墓道情况
带有墓道的商代大墓已发现几十座,主要集中分布在晚商都邑殷墟。殷墟以外的商墓中,也有少量发现。带墓道的商代大墓,有四条墓道者(又称亚字形墓),有两条墓道者(又称中字形墓),有一条墓道者(又称甲字形墓)三种。亚字形墓墓道分布在墓室四方,中字形墓墓道方向基本上都为南北方向,甲字形墓墓道多向南。亚字形墓共发现10座,其中侯家庄西北冈王陵东区1座,西区7座,山东益都苏埠屯发现2座。墓道多为斜坡式,少数作台阶式。墓道长的达60米,短的不足10米。中字形大墓目前发现的共有13座,其中侯家庄西北冈王陵东区3座,后冈5座,大司空村东南地墓葬区发现1座。殷墟之外,滕州前掌大发现3座,在河南辉县琉璃阁发掘带中字形殷墓1座。甲字形墓发现24座,其中侯家庄西北冈王陵区东区1座,王陵西区1座,为已发现的时代最早的带墓道商墓,殷墟西区墓地10座,后冈发掘1座,郭家庄发现1座,大司空村东南地墓葬区发现3座,罗山后李发掘1座,滕州前掌大发掘6座。
这些大墓大都遭到严重盗掘,为我们准确判断墓主人身份地位带来一定困难。然安阳殷墟使用墓道大墓的墓主人身份,杨锡璋先生作过精辟论述,他提出侯家庄王陵区只有亚字形大墓为殷王之墓,盘庚、小辛、小乙墓不在殷墟,甲字形与中字形大墓是属于低等级商贵族的,安阳西北冈东区墓葬中带有两条墓道的大墓,有的也有可能属于商王妃者,传出司母戊大方鼎的单墓道大墓是属于商王武丁或祖甲的配偶。宋镇豪先生研究认为武官村中字形大墓属于祖庚配偶母己,出司母戊大方鼎的墓,多数学者认为属于商王王妃墓。山东益都苏埠屯2座四条墓道亚字形墓,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商方国薄姑君之墓。罗山后李一座甲字型墓可能为商方国息国国君的墓葬。商王至高无上,享用四条墓道理所当然,但方国首领也使用四条墓道,若按墓道等级制度论者就难以理解了。著名的殷墟五号墓,墓主妇好不仅是商王武丁的配偶,而且是一位战功显赫的女将军,其墓不仅不设墓道,而且还不葬在王陵区。
这样,商代后期就有商王和个别方国国君都使用四条墓道,商王妃和个别方国国君使用两条墓道、一条墓道或根本不使用墓道等多种情况。
2.西周墓葬使用墓道情况
西周墓葬使用墓道的情况显然源自商代,虽然西周王陵还没有发现和证实,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西周王陵是四条墓道的大墓。目前考古发现的西周墓葬中,四条墓道的大墓11座,其中周公庙10座北京琉璃河燕国墓地1座(琉璃河M1193);三条墓道大墓4座,均集中在周公庙;双墓道大墓共发掘19座,其中周公庙4座,浚县辛村卫国墓地5座,洛阳4座(北窑M446、M451、铸铜M14、东大寺M101),张家坡西周墓地1座(M157),北赵晋侯墓地2座(M93、M63),北京琉璃河燕国墓地1座(M202)以及鹿邑长子口墓;单墓道大墓共36座,其中周公庙4座,北赵晋侯墓地16座,张家坡西周墓地3座(M252、M168、M170),浚县辛村卫国墓地3座、平顶山应国墓地1座(M95),宝鸡茹家庄国墓地2座(M1、M2)、湖北黄陂鲁台山1座(M30)、山西降县横水2座(M1、M2),洛阳4座(东大寺M104,摆驾路口M1、M2、M3)。河北葛家庄也发现5座带墓道的两周邢国贵族大墓。
上述资料显示,墓主人身份明确,使用四条墓道的有第一代燕侯墓(琉璃河M1193),使用双墓道的有第一代井叔墓(张家坡M157)、晋文侯仇墓(晋侯墓地M93)、晋穆侯费王夫人墓(晋侯墓地M63)、燕侯墓(琉璃河M202)、卫国国君及夫人墓、第一代宋国君微子启墓(长子口墓);使用单墓道的有伯及其夫人墓(茹家庄M1、M2)、伯及夫人墓(横水M1、M2)、井叔或其夫人墓、晋侯及其夫人墓、应侯墓(平顶山M95)。由此可见,使用墓道的墓主人皆为封国国君或国君夫人。但也有封国之君不使用墓道的情况,如虢国墓地M2001、M2009墓主人分别被认为是周宣王和周厉王时期的显赫人物的虢文公和虢仲,虽贵为封国之君、王室重臣,却没有使用墓道。
洛阳北窑M451、M446,铸铜M14,东大寺M101、M104,摆驾路口M1、M2、M3以及湖北鲁台山M30虽然盗扰过甚,墓主人身份不明,但据其规模和上述情况分析,他们的身份应相当于国君级贵族。
周公庙西周墓地的性质,许多学者通过新闻媒体或著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四条墓道的大墓是西周王陵;另一种认为是周公家族墓地。但仅据周公庙发现的四条墓道大墓墓室规模偏小这一点来看,周公庙大墓是西周王陵的可能性不大,倒像是周公家族墓地。这里发现的最大墓葬(编号M1)的墓室长10.2米,宽7.8米,面积约79.56平方米,与晚商王陵的墓室面积均在100平方米以上相差甚远。殷墟侯家庄西北冈王陵区中,M1001墓室面积402.57平方米,M1004墓室面积284.62平方米,M1217墓室面积约330平方米。而且还远小于中字形的武官村大墓(墓室面积约168平方米)和山东益都苏埠屯M1(墓室面积160.5平方米)。如是推测不误,西周王室高级贵族也可以使用四条墓道的情况就不只琉璃河M1193的主人燕侯这一孤例了。
上述分析表明,西周墓葬使用墓道的情况是:周天子、封国之君、高级贵族同时都可以使用四条墓道,封国国君、国君夫人以及地位相当的贵族既可以使用三条墓道、双墓道又可以使用单墓道,有的甚至根本不使用墓道。这与晚商墓道的使用情况基本一致,稍有不同的是,西周出现了三条墓道的大墓,虽然墓主身份还不清楚,推测应不会低于封国之君;还有就是封国之君使用的墓道数量少于其夫人,如晋侯墓地被认为是晋穆侯费王墓的M64只使用了一条墓道,而被认为是其夫人的M63却使用了两条墓道,这在晚商是没有的。
3.东周墓葬使用墓道的情况
东周时期墓道的使用情况更加复杂,使用四条墓道的墓葬仅见于陕西临潼芷阳遗址的秦芷阳陵,一号陵园和四号陵园共钻探发现3座四条墓道的亚字形大墓,虽然目前对各墓主的推断意见有分歧,但均认为他们是秦王或王后。两条墓道的墓葬有辉县固围村3座魏国大墓,河北邯郸赵王陵中的周窑1号陵、平山中山王陵、燕下都遗址内九女台16号燕王墓,山东临淄商王墓地M3和M4等。李学勤先生推断固围村1、2号墓可能是魏惠王或魏襄王的陵墓,时代为公元前300年左右。河南淮阳马鞍冢之南冢楚王墓,以及秦雍城陵内17座墓和芷阳陵内2座中字形墓也是两条墓道。使用一条墓道的墓葬有1928年洛阳金村发现的8座单墓道甲字形墓,可能是周王及附葬臣属的墓葬;其他如山东莒县2座莒国墓,章丘女郎山一号大墓,秦芷阳陵内4座,以及安徽淮南市蔡家岗2座蔡侯墓,荆门包山楚墓,信阳长台关M1,湖北江陵天星观M1,江陵望山M1和M2等楚墓。但安徽寿县蔡侯墓和湖北曾侯乙墓,墓主虽贵为国君却没有使用墓道。近年对洛阳西郊周山东周王陵调查钻探表明,这里的4座东周王陵各有两条墓道。
上述情况表明,东周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周天子逐步失去了天下宗主的地位,各诸侯国纷纷争霸称王,“礼崩乐坏”,原本就不十分严格的墓道使用之规定,已越来越不被看重,周天子也不再使用四条墓道。四条墓道的王权象征地位已经发生了动摇,规模巨大的墓室形制、庞大复杂的陵园制度、高大的封土和宏伟的地面享堂式建筑成了身份地位和实力的象征标志。在这样背景下,严格意义的墓道等级制度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
综上所述,商和西周时期的墓道均与大中型墓葬相联系,墓主人的地位大都是不低于邦国之君或其夫人的高级贵族,到了东周时期,墓道“下嫁”至大国的臣属。这表明当时使用墓道是王公贵族的专利,具有特权的象征意义。但这些贵族使用墓道的情况却十分复杂,表明使用墓道数量多少表示丧葬等级的制度并不存在。等级制度在墓葬制度方面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墓葬规模的大小,它与墓道的多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三、墓道的功能
既然墓道多少不是等级制度的体现,那么这些墓道又具有什么功能呢?韩国河先生在讨论斜坡墓道时总结了其性质和作用有三,一是为筑墓人取土方便、上下容易;二是作为墓主灵魂出走的通道;三是权力的象征,主要指四面坡道,两面或一面的坡道也反映了生前的居住情况。我们不否认商周墓道具有墓主灵魂出走的通道、特权象征、生前的居住情况反映等功能,但这些似乎均不能解释为什么有的墓葬使用墓道多达三四条,少的一二条,或根本不使用墓道。如果墓道仅作为墓主灵魂出走的通道,那么也没有必要使用多条墓道,一条足矣;没有墓道者,墓主灵魂就没有出入的通道了?如果墓道是墓主人生前居住情况的反映,四条墓道、两条墓道、一条墓道的墓葬,固然可以找到形制相似的城址、宫殿、宗庙等建筑与其比附,但周公庙近年发现的三条墓道的大型墓葬却根本找不到类似的建筑实例。还有,如果墓道为统治权力的象征,墓道就应该不分主次,宽窄长短深浅相若,但考古发现的实情是,使用多条墓道的商周大墓均只有一条宽、长、深的主墓道,其余的与主道相比皆窄、短、浅。所以我们认为商周墓道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运输功能,它主要表现为建墓时方便出土和下葬时运送棺椁和随葬品。
考察商周墓道的功能应该从当时墓葬形制、墓道和丧葬的实际出发。商周带墓道的墓葬均为竖穴土坑墓,规模庞大且深,挖掘土方量极大,加之生产工具落后,出土工作十分艰巨。虽然出土问题对大墓的修建并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但有墓道总比没有墓道出土方便得多。因为没有墓道的墓修建时出土是垂直向上提升的,而有墓道的墓出土时则可以用车拉,斜着提升。从力学角度讲,倾斜提升要比垂直提升既省力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对深厚的特大型墓葬效率则更加明显。所以,方便出土应是商周墓道的功能之一。
墓道输送棺椁和随葬品的功能,文献也有记载。宋李如圭撰《仪礼集释》卷二十四引郑玄注“侠羨道为位”,释曰:“羨道者,入圹之道,明器之属皆自羨道入圹口,容下棺而已。”南宋魏了翁撰《仪礼要义》卷三十八载:“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圹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羨道入,诸侯已上又有輴车,亦由羡道入圹口。唯以下棺则圹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圹口也。”贾逵注《国语》:“隧,王之葬礼,开地通路曰隧。”晋代杜预沿袭贾逵的说法,在注解《国语》时说:“阙地通路曰隧,王之葬礼也。诸侯皆悬柩而下。”宋卫湜撰《礼记集说》卷二十二案:“春秋,天子有隧,以羨道下棺,所以用碑者,凡天子之葬,掘地以为方圹。《汉书》谓之方中。又方中之内,先累槨于其方中,南畔为羨道,以蜃车载柩,至圹,说而载以龙輴,从羨道而入,至方中,乃属绋于棺之缄,从上而下棺入于槨之中,于此之时,用碑繂也。”虽然这些记载的都是东周的情况,但从墓道发展的动态来看,商和西周时期的情况也应如此。
商周时期大墓,多重棺椁都是用大量粗大厚重的木料构筑的,随葬品又都是墓主人生前使用的实用器,十分丰富,墓道当是这些物品到达墓室的主要通道。如规模远小于亚字形大墓的中字形武官村大墓M1,墓室面积168平方米,椁室作长方形。椁室四壁各用大梁粗细的树干9根,上下各横置30根,总共近100根。椁外夯土二层台上布满人殉坑,随葬的礼乐诸器也放在台上。如此规模的葬具和随葬品,应当是从墓道运入墓室的。中字形墓尚且如此,亚字形大墓更是如此。又如重达875公斤的司母戊鼎很难想象是垂直系入墓室的,它应该也是从墓道输入墓底的。对于琉璃河M1193的窄短墓道,有人推测其为棺木下葬的通道。所以商周墓道应该具有东周时期运送棺椁葬具和随葬品的功能。
商周时期的墓道分阶梯和斜坡两种形式,多条墓道的墓葬只有一条既长且宽又深的主墓道,一般直通到墓室底部,其余为副道,既短且窄又浅,仅达二层台;而且多条墓道中一般是同时既有台阶式又有斜坡式。商周墓道的这种设计是方便输送的,台阶式墓道便于人员上下,斜坡式则利于车辆运行。无论是建墓出土,或是运送棺椁和随葬品,小型轻便的东西可以从台阶式墓道上下,笨重的大型物品则用车子从斜坡式墓道直接进入墓室,但主墓道很可能是运送墓主人灵柩的道路。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文献中“晋侯请隧”中的“隧”不做墓道讲,而是指乡遂制度中的“遂”。
考古发现的商周时期墓道均是上无负土的斜坡形墓道,也没有发现所谓“上有负土”的只有天子才能使用的隧道;商和西周时期的墓道均与大中型墓葬相联系,墓主人的地位大都是不低于邦国之君或其夫人的高级贵族,到了东周时期,墓道“下嫁”至大国的臣属。这表明当时使用墓道是王公贵族的专利,具有特权的象征意义。但这些贵族使用墓道的情况却十分复杂,表明使用墓道数量多少表示丧葬等级的墓道制度还并不存在。等级制度在墓葬制度方面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墓葬规模的大小,与墓道的多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时墓道的主要功能应是修建墓葬时方便出土和下葬时输送棺椁和随葬品。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中原文物》2009年第2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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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商周墓道制度辩论发布于2021-04-20 12:2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