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包括药品的内、外环境。药品的内环境是药品本身的理化性所决定的,如药物的分子结构以及药物制剂的处方因素等。药品的外环境是药品储存过程中的自然环境,如阳光、空气、稳定、湿度、微生物等因素。因此,为保证药品质量,必须从药物制剂本身稳定性和医院储存条件来考虑。 |
| 药品的质量特性包括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和均一性。有效性:是指药品在规定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满足预防、治 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的性能。有效性是药品的基本特征。安全性:是指药品在按照规定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使用,对用药者生命安全的影响程度。安全性也是药品的基本特征。稳定性:是指药品在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是药品的重要特征。均一性:是指药品的每一单位产品(如一片药、一支注射剂或一箱料药等)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也是药品的重要特征。经济性:是指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水平。 |
|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检查本医疗机构贯彻落实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处方调配中药品核对及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特殊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检验执行情况;检查库存药品质量情况,确保库存药品安全有效;检查医院药品流通管理执行情况;医院药品质量监督小组承担的药品质量监督的其他任务。 |
| 医院药品检验工作程序一般是取样、登记、鉴别、检验、含量测定和出具检验报告书等六个环节。 |
| 对购入的药品实施质量抽验,注意是抽查,而不是逐一的复验。 |
| 药物治疗管理的工作主要包括:获取必要的患者健康状况评估;制定药物治疗方案;选择、启动和修正药物治疗管理;监测和评价患者药物治疗的安全和疗效;对用药进行综合性评估,鉴别、解决并防范出现的用药相关的问题;对与患者沟通获得的基本信息以及提供用药服务的过程进行记录;对患者进行口头用药教育,提高患者合理用药的意识;提供药品信息和临床药学服务,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等。 |
| 抗菌药物在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1)根据患者的病理状况选药: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对主要经肝代谢或对肝有损害的药物如氯霉素、红霉素、林可霉素、利福平、异烟肼、咪康唑和四环素类等;主要经肾排泄对肾有损害的药物,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两性霉素、多黏菌素和磺胺类等,均必须减量慎用或避免使用,以免消除减慢,血药浓度偏高,半衰期延长,导致药物蓄积中毒。2)根据患者的生理状况选药:老年人的肝、肾功能渐趋减退;新生儿则发育未完善,应用磺胺类、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等药物后可能导致肝肾损害,应禁用。儿童期的皮肤较为菲薄,使用四环素、磺胺类及氟喹诺酮类等药物后,较易出现光敏感症状等。妊娠期妇女使用氨基糖苷类药物可能损害胎儿的听神经及肾脏,故应禁用。孕期服用四环素类药物,可抑制胎儿骨骼与牙釉质发育,导致肢体畸形,还有造成肝脏损害的毒性等。妊娠晚期或临产时服用大量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灰婴综合征”,妊娠早期服用磺胺类、甲硝唑、利福平及TMP等药物可能有致畸作用,故应避免使用。哺乳期妇长期大量服用氨苄西林可致新生儿腹泻或感染,如需要应用,可考虑暂停哺乳。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红霉素、氯霉素、克林霉素等均可排入乳汁,给乳儿带来不良影响,故哺乳期妇女应慎用或禁用。3)根据患者的遗传状况选药:如新生儿、早产儿患有遗传性G-6-PD缺陷时,应用磺胺类、氯霉素及硝基呋喃类等药物后,可能导致溶血性贫血。此外,还要考虑患者的防御功能以及有无过敏史等全身状况后,做出合理选择。 |
| 影响药物效应因素机体方面1)生理因素包括年龄性别(小儿、老人、妇女)、精神因素、营养状态、昼夜节律、体温、血压、激素分泌,酶的活性等。2)病理状态病因素: 机能状态、肝肾功能。遗传因素: 代谢酶异常。3)个体差异:高敏性、过敏反应、耐受性 |
| 注射给药:注射给药的优点是剂量准确、吸收迅速、完全、疗效确实可靠。凡治疗上需要快速生效时,或由胃肠给予易被破坏或不易吸收的药物,或患者呕吐不止,或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时,均可采用注射给药。常用的注射给药方法,有皮下、肌内和静脉注射等。 |
| 口服:口服是最常用的给药方法。其主要优点是方便、经济、安全、适用于大多数药物和患者。其主要缺点是吸收较慢而不规则,且易受胃肠内容物的影响,也不适用于昏迷、抽搐等的患者。 |
| 对具体的药物治疗活动,评价用药是否合理的指标包括:①人均用药品种;②注射药物次数;③基本药物使用率;④通用名使用率;⑤医师与患者接触的次数;⑥临床药师与患者接触的次数等。 |
| 合理用药是一个涉及面广,难度高的复杂性工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安全、有效、经济、适当”成为国际药学专家对合理用药原则达成的共识。 |
| 清洁手术的手术野无污染,则不需要预防应用抗菌药物;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及给药方法:抗菌药物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以下简称金葡菌)选用药物。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
| 新生儿期避免应用或禁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禁用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喹诺酮类,避免应用可导致脑性核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呋喃类药。 |
| 合理用药研究:临床药师利用循证药学(evidence-based pharmacy,EBP)的方法进行合理用药研究,通过搜集、评价科研证据,评估其在治疗方案中的作用,并以此作出临床药物治疗决策。循证药学要求临床药师必须清楚各种药物治疗方法是否有证据,以及证据的力度如何,这是循证药学的精髓所在。 |
| 拮抗作用包括药理性拮抗、生理性拮抗、生化性拮抗和化学性拮抗四种。 |
|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处方。 |
| 协同作用包括相加作用、增强作用和增敏作用三种。 |
| 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应分别开具处方;开具处方应写明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单张门、急诊处方不超过五种药品;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需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 |
| 药品的适当性是指将适当的药品,以适当的剂量,在适当的时间,经适当的途径,给适当的患者,使用适当的疗程,最终达到合理的治疗目标,另外还包括适当的信息。 |
|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以及特殊使用级3级管理。 |
| 用药不适宜处方包括以下情况:适应证不适宜的;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用法、用量不适宜的;联合用药不适宜的;重复给药的;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超常处方包括以下情况: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
| 药物警戒是指对药物应用于人体后不良作用及任何涉及用药问题和意外(包括用药错误、调剂错误和药品质量等)的发现,对因果关系的探讨和对应用安全性的全面分析评价,是发现、评价、认识和预防药物不良作用或其他任何与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和活动。药物警戒是药物流行病学的一个分支,药物警戒的研究范围已远远超出了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的概念,它是上市药物在广大人群实际应用条件下的案例分析,在药物流行病学范畴中研究药物的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 |
| 药品不良反应的预防:1.正确认识药品不良反应;2.加强新药上市前安全性研究;3.加强药品上市后评价;4.加强合理用药管理;5.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
|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规定了药品上市后要继续进行监测和再评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于1999年11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试行)》,并在此基础上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有自发呈报系统、重点药物监测、重点医院监测、处方事件监测、医院集中监测、药物流行病学研究等。 |
| 1.自发呈报系统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对某种药物所引起的不良反应通过医学文献、杂志等进行报道,或直接呈报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制药厂、卫生主管部门等。自发呈报系统包括正式自发呈报监察和非正式自发呈报监察。2.重点药物监测主要是对一部分新药进行上市后监察,以便及时发现一些未知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并作为这类药品的早期预警系统。3.重点医院监测系指定有条件的医院,报告不良反应和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系统监测研究。4.处方事件监测属于一种断面研究,首先选定一个研究药物,然后在一定范围内搜集含有此药物的处方,保存处方资料并向开出此处方的医生发放调查表,征询暴露于该药后患者的结果,并对资料进行分析。5.医院集中监测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对某一医院或某一地区内所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及用药记录,以探讨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规律。 |
|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
| 根据药品储存要求,毒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
| 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
| 药品批发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仓库应具备的设施、设备有:①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②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③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④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⑤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⑥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
| 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专库、分类存放。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①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②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③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④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⑤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 |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
| 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
| 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
|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
|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
|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
|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
|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50年,超出法定期限的与药品有关的论著进人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无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继承人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 |
| 权利人可以在不影响自己使用智力成果的情况下,同时向其他多个主体有偿转让使用权。 |
| 知识产权的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无形性。 |
| 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又可称为工业产权。 |
|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又称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其中,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又可称为工业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就是指的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
| 中医药是我国的瑰宝。我国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除了通过制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刑法》等普通法律、法规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外,还在《药品管理法》等药事法律、法规体系中制定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专门法规或规定。 |
| 中药方法发明:包括生产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①生产方法发明:主要包括:中药饮片的制备方法(指中药材的加工和炮制工艺以及相关产品的生产方法,如果其方法和步骤与现有的技术相比具有《专利法》上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均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中药提取物的制备方法(指从单味中药材或复方制剂中将某种有效部分提取分离的方法)和新的制剂工艺。②用途发明:包括新发现的中药材在制备药品中的新用途、已有中药材或者其提取物的第二医疗用途、已知中药提取物在制备药品中的新用途等。 |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
| TRIPS重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2)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3)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4)权利的地域性原则(5)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6)版权自动保护原则 |
|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及其改进所提出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
| 地域性: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设定的一种空间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授予该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出了中国是不受保护的。 |
| 时间性:即药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这种财产权利仅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 |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一并审批。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对不合格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
|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
|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
|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
| 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
|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等。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1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l月。 |
|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等。 |
| 正确说法应该是: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要求执行。 |
|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需要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使用。《药品管理法》第50条规定:“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
|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
|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等。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1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1月。 |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对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
| 发运中药材必须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
|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1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1月。 |
|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
| 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
|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药品广告的限制性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
|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
| 根据《药品管理法》,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自主定价两种方式。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 |
|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
| 根据《药品管理法》,我国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自主定价两种方式。 |
| 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保存及调配处方的管理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3.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
|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
| 按劣药论处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
|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
| 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 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放行。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根据《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要求有: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 我国法律对药品广告实施“送审制”,即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
|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
|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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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2021药学、中药学职称考试相关专业知识学习第15天发布于2021-04-22 08:10: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