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小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中旬,胡某在宜兴市官林镇某菜场内,从无证摊贩左某手中购买了治疗经络痛的中草药,回家自己泡制药酒。5月6日,胡某夫妻邀请姐姐、姐夫在家吃饭,将自己泡的药酒拿出来分享。当天晚上,四人均出现四肢发麻,浑身乏力的情况,姐夫史某最为严重,他因恶心呕吐、神志不清被送往医院抢救。20天后,仍处于昏迷状态的史某被诊断为药酒中毒、室性心律失常、低钾血症、缺氧性脑病、急性肾功能不全、肺部感染、高血压病。胡某报警后,官林派出所对左某进行了调查,同时对胡某泡制的药酒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药酒中含有乌头碱和次乌头碱成分,能够使迷走神经兴奋、对周围神经损害。口服纯乌头碱0.2mg即可中毒,3—5mg可致死。在调查中,左某也承认销售给胡某的草药中确实有含乌头碱成分的草乌。
2016年10月9日,史某家属委托代理人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左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合计127782.31元。同年12月29日,史某因治疗无效身亡。
裁判说理
审理过程中,因史某死亡,史某的妻女作为他的继承人参与诉讼。同时,左某认为史某的死亡原因是饮用了胡某泡制的药酒,所以申请追加胡某夫妻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左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出售中药材,且中药材中含有草乌成分,其成分乌头碱具有剧毒,官林派出所对剩余药酒检验后也确认了药酒中含有乌头碱和次乌头碱成分,医院也确诊了史某是药酒中毒,故认为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史某因原本患有脑梗死、高血压(即中风)而导致饮用药酒后造成严重后果,故史某应承担10%的责任;胡某未通过正规途径、在合法的药店购买中药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因史某妻女放弃了要求胡某赔偿的权利,故最终法院判决左某赔偿史某妻女医疗费共计89447.62元。
主审法官:张栋,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审判员
法官评析
左某未能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设摊出售中药材,其行为已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左某在出售的中药材中含有草乌的品种,而草乌具有剧毒成分乌头碱。官林派出所将泡制的药酒送检,检验结论该药酒中含有乌头碱和次乌头碱成份。史某在饮用该药酒后不久即出现了神志不清,恶心呕吐等症状,且被确诊为药酒中毒,能够确认史某的中毒与饮用药酒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左某的行为是导致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故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史某于2015年在官林医院住院治疗脑梗死、高血压(即中风),其原体质具有隐患,本不宜饮酒,但仍然饮用由胡某泡制的药酒导致中毒,对其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酌定其应承担10%的责任。
胡某因未通过正规途径、在合法的药店购买中药材泡制药酒,其行为也具有一定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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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单位: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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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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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自制药酒养生不成反夺命,这个责任谁承担?丨案件快递89期发布于2021-05-05 10:17:09


